標準制定一般要求
編制標準一般要從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適用性、協調性和統一性等幾個方面考慮。
政策性
制定標準是一項技術復雜、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直接關系到國家、生產企業和用戶的利益。因此,標準要考慮、體現國家經濟發展的方針和政策。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法律法規相一致。標準的制定還應該體現、符合國家的政策。如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充分考慮環境和能源問題和產品的安全衛生問題等。
技術性
標準的技術內容應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力求反映科學技術的先進成果和先進的生產經驗。不能因為標準的制定而阻礙、限制技術的發展,也不能脫離實際過分追求高指標。
經濟性
要求過高、指標過于嚴格就會產生指標過剩,造成浪費。標準的經濟性是衡量標準是否可行的重要指標。在制定標準時對技術的先進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應充分考慮,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對技術指標和經濟合理性進行全面分析和權衡。
協調性
標準不是孤立存在的,為完成或達到某個目的而組合到一起的標準還需要互相補充和制約,如為保證食品的安全需要對食品的原材料、加工工藝、運輸貯存、銷售等環節制定標準加以控制,還要涉及相關的術語標準、檢測方法標準、標簽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由于標準間存在著的聯系,各級各類標準只有做到相互協調才能保證產品的設計、生產、流通和使用等各環節的步調一致。
統一性
制定標準的目的就是統一要求。國家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對某些內容進行統一規范,行業標準是在全行業內進行統一要求。由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范圍比較廣,所以通常規定的內容不宜太死、太細,僅規定基礎性的和(或)通用性的內容,以保證所有標準在基本要求上達到統一。
繼承性
無論是制定還是修訂標準時都應注意標準的繼承性。要注意一項技術一旦形成某種要求,以后將很難改變,或投入很大成本才能改變。
簡化
標準化的一項主要工作就是研究、發掘寓于不同事物中的共性,控制那些不必要的差異,對繁雜多樣的事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簡化。簡化可以有效避免混亂,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消耗,給社會帶來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