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要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②已經受予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認證證書;
③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責令停止銷售,并處罰款;
④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成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