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硫酸阿米卡星”標準收載于《中國藥典》2010年版二部。經我會核查,該標準【檢查】項下:
1. 可見異物“取本品5份,每份為制劑最大規格量,加微粒檢查用水溶解,依法檢查(附錄IX H),應符合規定。”應更正為“取本品5份,每份為制劑最大規格量,加微粒檢查用水溶解,依法檢查(附錄IX H),應符合規定(供注射用)。”;
2. 不溶性微粒“取本品3份,加微粒檢查用水溶解,依法檢查(附錄IX C),每1g樣品中,含10mm以上的微粒不得過6000粒,含25mm以上的微粒不得過600粒。”應更正為“取本品3份,加微粒檢查用水溶解,依法檢查(附錄IX C),每1g樣品中,含10mm以上的微粒不得過6000粒,含25mm以上的微粒不得過600粒(供注射用)。”
特此勘誤,請及時通知轄區內相關企業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司,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總后衛生部藥品儀器檢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