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972號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規定,我部組織完成了自2005年以來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所有地方標準(簡稱地標)的評審工作,對經評審不能升為國家標準和未按規定時限補充材料的地標進行了匯總,一并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經審核,現公布第十一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1)》(附件I,簡稱《標準目錄》)及試行獸藥質量標準(附件2,簡稱《試行標準》)、《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1)》(附件3,簡稱《申報企業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1)》(附件4,簡稱《廢止目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標同時廢止。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的獸藥GMP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涉及此類標準的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四、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五、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的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條件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六、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對本轄區企業申報產品進行質量復核檢驗,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評審中心。
七、《試行標準》由評審中心組織印發。《試行標準》收載品種的標簽和說明書范本見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e.gov.cn)。
八、目前,化學藥品地標第一輪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按426號公告規定,除列入910號公告《廢止目錄》獸藥產品的經營、使用截止到2008年3月16日;列入本期公告《廢止目錄》獸藥產品的經營、使用截止到公告發布后6個月,其他所有地標產品均不得經營、使用。各地要結合獸藥市場整治活動,認真做好地標產品清繳和銷毀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附件:1.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1)
2.試行獸藥質量標準(另發)
3.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1)
4.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1)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化學藥品目錄(11)
序號 標準名稱 規格 獸藥品種編號
1 阿苯達唑混懸液 100ml:10g 6670
2 阿維菌素軟膏 50g:10mg 6671
3 醋酸氯己定栓 0.3g 6672
4 對乙酰氨基酚栓 0.3g 6673
5 復方阿苯達唑混懸液 100ml:阿苯達唑10g+阿維菌素0.2g 6674
6 伊維菌素、氧阿苯達唑粉 100g:伊維菌素 0.2g+氧阿苯達唑5g 6675
7 復合維生素葡萄糖注射液 (1)5ml 6676
(2)10ml 6677
(3)20ml 6678
(4)100ml 6679
8 磺胺嘧啶、二甲氧芐啶粉 100g:磺胺嘧啶25g +二甲氧芐啶5g 6680
9 酒石酸吉他霉素溶液 5% 6690
10 酒石酸泰樂菌素溶液 (1)5% 6681
(2)10% 6682
11 聯磺甲氧芐啶預混劑 (1)100g: 磺胺甲噁唑 10g + 磺胺嘧啶 10g + 甲氧芐啶4g 6683
(2)100g: 磺胺甲噁唑20g + 磺胺嘧啶 20g + 甲氧芐啶 8g 6684
13 泰樂菌素、磺胺間甲氧嘧啶粉 100g: 泰樂菌素10g(1000萬單位)+ 磺胺間甲氧嘧啶10g 6685
15 碳酸氫鈉、水楊酸鈉可溶性粉 100g:水楊酸鈉15g+碳酸氫鈉30g 6686
14 聯磺甲氧芐啶注射液 (1)5ml 6687
(2)10ml 6688
15 癸甲溴銨、溴溶液 100g:癸甲溴銨12g+溴3g 6689
16 氟苯尼考溶液(蠶用) 2ml: 0.03g 9848
17 聚甲醛煙熏劑(蠶用) 500g:主劑(聚甲醛)125g+輔劑(大包)375g 9849
18 三氯異氰脲酸煙熏劑(蠶用) 50g:三氯異氰脲酸30g+輔劑20g 9850
19 地塞米松磷酸鈉滴眼液(鴿用) 10ml﹕5mg 9997
20 氧氟沙星溶液(鴿用) 100ml:4g 9998
增加規格
1 鹽酸土霉素可溶性粉 50% 6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