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九條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標準復審工作,優(yōu)化完善我省地方標準體系,提高地方標準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提供技術支撐,按照《2021年全省標準化工作要點》“加強地方標準管理的工作部署,對現有省、市地方標準依法開展復審清理,優(yōu)化標準結構”要求,我局對標齡過長、超范圍制定的地方標準分期分批進行復審清理,在廣泛征求標準提出單位和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經我局研究決定,廢止22項河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現予以公告。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上述標準不再作為組織生產、貿易的技術依據,各有關單位要及時調整,執(zhí)行現行有效標準。
附件:河北省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河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2021年9月26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相關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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