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為適應各種醋產品和各種成分及在消費者選擇產品時向消費者提供更充分的產品信息,日本制定醋質量標簽標準修訂概要,內容包括:1) “釀造醋”的定義變為:-把植物、蜂蜜及其它農產品如甘蔗列入許可成分清單;-規定產品中的固定酸、總糖量和總氮量的轉換條件為“4個百分比酸度轉換為含量百分比”。 2) 植物、其它農產品或蜂蜜中超過一定數量的單一成分制成的產品,應在標簽上標明‘釀造醋(XX醋)’。(XX是成分名稱)。 不少于兩種植物或植物醋制成的產品,如果其中一種植物超過一定數量的話,應在標簽上標明‘釀造醋’或‘植物醋’。 3) 成分標簽應遵守加工食品質量標簽標準(2000年3月31日農林水產省通報No. 513),除了合成醋中使用的冰醋酸和醋酸標簽以外。 4) 標明“釀造醋”的產品(XX醋)在產品名稱中可以使用成分名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