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日本部分修訂基于東京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條例中包含的法規(關于冷凍加工食品)的標簽指南,規定標簽應當顯示在日本制造并在東京市區域內分銷的冷凍加工食品中下列配料的原產地。
必須在標簽上顯示的配料類型: (a) 易腐食品(根據《農林產品標準化和適當標簽法》(下稱“JAS法”)第2條中關于易腐食品的質量標簽標準規定); (b) 加工食品(根據JAS法第3條第5段中關于加工食品的質量標簽標準規定); (c) 根據JAS法關于特殊質量標簽標準管理的四種產品:冷凍蔬菜產品、加工鰻魚產品、干鰹魚片,以及腌制的農產品。 要求在標簽上公開的配料范圍: (a) 按重量前三位的配料,以及按重量構成該產品5%或以上的任何一種配料; (b) 在該產品的名稱中完全或部分使用的配料。標示方法: (a) 以印刷或戳記方式、作為標簽粘貼,或其它方法明顯的標示; (b) 這些限制不適用于在包裝標示極為困難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