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和《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滬府令2018年第8號)要求,加強本市地方標準立項管理、提高地方標準供給質量和效率,根據《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中“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完成時限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現對已納入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的項目提出以下要求:
一、對于2016年(不含2016年度)之前列入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但尚未完成的項目,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地方標準送審稿。過期未提交的,終止該立項項目。(已列入本市節能降耗和應對氣候變化基礎工作及管理能力建設資金預算安排的節能類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除外,按原計劃時間進行)。
二、對于2016年度列入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但尚未完成的項目,應當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制修訂工作。過期未完成的,終止該立項項目。
三、2017年度(含2017年度)之后列入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的所有項目,完成時限不得超過2年。
請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督促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嚴格按照時間要求做好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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