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韓國制定食品工業促進法案執行條例。該執行條例規定了有關內容與實施的相關要求。與WTO成員有關的“進口有機加工食品認證”的內容如下: 如要求進口或分銷有機食品的機構屬于下列情況之一,則準許使用經認證的有機食品標簽:持有經擔保的認證機構(包括國外機構)簽發的有機加工食品證書的進口國生產商。經認證機構認證的進口商。進口商希望進口的有機食品應是源自與韓國簽有等效協定國家的食品。認證標準包括:加工標準: 一般要求、加工成分、加工方法。有機處理標準: 有害生物及病原體控制、清洗、殺菌、消毒、包裝、運輸、記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