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標準制定的背景
枸杞在寧夏人工種植的歷史已超過600年,是久負盛名的地方特色產品。枸杞屬于藥食兩用物品,由于產品分類不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食品生產許可的申證單元劃分,將枸杞歸屬為代用茶,執行的產品標準是《枸杞(枸杞子)》(GB/T 18672-2002)。該標準對枸杞的感官要求、質量指標、分級和食品安全性指標均做了規定。2014年,修訂后的《枸杞》(GB/T 18672-2014)刪除了所有涉及安全性的指標,只對枸杞的感官要求、質量指標和分級做了規定,導致枸杞在監管和檢驗時沒有安全性指標的判定依據,致使許多枸杞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影響了寧夏枸杞的市場銷售,對枸杞產業造成了一定影響,引起自治區政府相關領導高度關注,要求相關部門采取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為此經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立項,由寧夏食品檢測中心牽頭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枸杞》(DBS64/001-2017)。
二、 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的編制遵循有利于發展地方經濟,規范我區枸杞的生產和經營,與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互協調,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原則。標準主要內容確定的依據如下:
1.枸杞的產品歸類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4)附錄A(規范性附錄)食品類別及測定部位中的規定,定為水果(其他小型水果)中藤蔓和灌木類。
2.本標準的農藥殘留限量是參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4)、《綠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NY/T 1051-2014)、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歐盟標準中漿果類相關規定,又經相關研究單位和各檢測機構及生產企業近年來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督檢驗的數據驗證后確定。
3.鉛、鎘污染物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水果制品規定執行。
4.致病菌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中即食果蔬制品規定執行。
5.二氧化硫指標是考慮到寧夏枸杞的種植、加工和環境等綜合因素設置的,同時參考《綠色食品 枸杞及枸杞制品》(NY/T 1051-2014)和《枸杞(枸杞子)》(GB/T 18672-2002)確定了限量值。
6.感官指標、質量指標和分級指標按《枸杞》(GB/T18672-2014)規定執行。
三、 標準實施原則
標準在實施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產,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枸杞》(DBS64/001-2017)的要求。
二是對標準未涵蓋的其他食品污染物和農藥,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控制措施。
三是重點做好從枸杞種植源頭降低和控制污染物、農藥含量。
四是鼓勵生產企業采用嚴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枸杞》(DBS64/001-2017)的控制要求,嚴格生產過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農藥、二氧化硫的含量,推動枸杞產業健康發展。
四、與相關標準的銜接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枸杞》(DBS64/001-2017)是我區發布的一項重要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指導我區枸杞生產經營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區枸杞產品執行的標準是《枸杞》(GB/T 18672-2014),只規定了枸杞的質量要求,沒有食品安全指標的規定,不能滿足枸杞生產經營的需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枸杞》(DBS64/001-2017)主要對食品安全指標進行了規定,同時也引用了《枸杞》(GB/T 18672-2014)的有關規定,解決了枸杞產品的執行標準問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枸杞》(DBS64/001-2017)實施后,枸杞產品應執行此標準,企業應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