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銜接,便利檢驗檢測機構對外提供檢驗檢測服務,鑒于上述1077項標準僅涉及標準性質、標準代號轉化,國家認監委經研究決定:自上述標準轉化之日起,允許已取得原標準所涉檢驗檢測能力的機構直接使用轉化后的推薦性標準開展檢驗檢測活動,并在后續資質認定申請時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公告。
國家認監委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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