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衛發函 [2016] 117號
各有關單位: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及備案指南》、《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細則》等規定,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監管部門、專家、行業、企業和消費者等各方意見,確保標準科學性、合理性。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填寫《201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另附),由項目承擔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6年11月30日前報送至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秘書處對委托協議書審核并加蓋公章后,于2016年12月10日前報送至我委。
三、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委托協議書的要求,制訂工作計劃、項目路線圖和進度表,并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秘書處報告項目中期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后,要如期向秘書處提交標準文本、起草說明等送審材料。
四、相關市衛生計生委應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支持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標準制定、修訂工作。秘書處要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項目期間應至少組織開展兩次督導,確保項目工作的質量和進度。
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如期向秘書處提交經費決算報告,經費決算報告由財務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對標準起草工作實行問責制,未能按期提交經費使用情況報告或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工作經費,以及在標準起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實行問責,按法律法規追責并予以嚴肅處理。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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