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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鹽水鴨》(DBS32/ 002-2014)問答

發布日期:2014-06-24  來源: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復制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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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鹽水鴨》(DBS32/ 002-2014)問答
一、標準的制定目的
 
  鹽水鴨是江蘇省傳統特色產品,歷史悠遠,久負盛名。本標準旨在建立統一的鹽水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突出江蘇地方產品特色,規范我省鹽水鴨生產加工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效依據,推動地方產業良性健康發展。
 
二、標準的制定情況
 
  標準起草工作組查詢、收集和研究了國內、外技術標準等資料;通過對江蘇省內鹽水鴨生產企業的廣泛調研,在充分考慮鹽水鴨生產工藝、生產狀況及產品特性等的基礎上,多次征求監管部門、生產企業、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方面的意見,并采集樣品進行指標驗證,保證主要技術指標的合理性、可行性。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鹽水鴨》(征求意見稿) 按照《江蘇省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細則(試行)》要求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專家審評。
 
三、標準的制定原則
 
  在鹽水鴨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遵循了合法性、科學性、真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公開透明的原則。
 
四、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鴨為主要原料,經凈膛清洗后,適量添加食用鹽、蔥、姜、植物香辛料等輔料,再經炒鹽腌制、清鹵復腌、晾掛或烘干、煮制、冷卻、預包裝后殺菌或不殺菌,或非預包裝而成的鹽水鴨。
 
  本標準適用于以整鴨為原料經上述工藝制成的鹽水鴨產品。
 
  以分割產品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產品(鴨腿、鴨脯、鴨內臟等),因其生產工藝與本標準規定不符,不適用于本標準。
 
五、理化指標的設置
 
  產品水分指標與口感鮮嫩度有密切關系,參照《醬鹵肉制品》(GB/T 23586-2009)的規定,結合產品驗證數據,本標準設定產品水分含量為≤70g/100g。
 
  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健康成年人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5g,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6g,為倡導低鹽飲食,結合產品驗證數據,本標準設定產品食鹽含量為≤4.5g/100g。
 
  合理設置蛋白質、脂肪指標,將直接引導企業對鴨源品種優劣的選擇。起草組根據產品驗證數據,設定蛋白質含量為≥20g/100g,脂肪含量為≤15g/100g。為避免因取樣部位不同而引起的檢測結果誤差,標準規定應采取產品脯、腿可食部分的等量混合樣進行檢驗。
 
六、污染物限量的設置
 
  本標準直接引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對肉制品的限量規定,具體項目為鉛、鎘、總砷、鉻、N-二甲基亞硝胺。
 
七、微生物限量的設置
 
  預包裝產品的微生物限量參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用三級采樣方案;致病菌限量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標準》(GB 29921-2013)基本保持一致;其中金黃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基于鹽水鴨傳統生產工藝要求嚴于GB 29921。
 
  非預包裝產品的微生物限量與《熟肉制品衛生標準》(GB 2726-2005)保持一致,同時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標準》(GB 29921-2013),規定“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菌不得檢出”。
 
八、關于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鹽水鴨傳統生產工藝不需要添加防腐劑和食用香精,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技術上確有必要”的原則,本標準規定“產品不得添加防腐劑、食用香精”,其他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的規定。
 
九、關于產品的標簽標識
 
  本標準規定鹽水鴨產品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 -2011)的規定,并規定“內包裝袋(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袋)應標注生產日期(內包裝完成日期)”,要求內、外包裝生產日期必須一致。非預包裝產品參考相關規定,要求在“容器或外包裝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必要時標注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十、標準的實施要求
 
  本標準由省衛生計生委(原省衛生廳)于2014年5月14日發布,自2014 年7月1日起實施。
 
  在標準正式實施(2014年7月1日)前,允許并鼓勵生產企業按照本標準執行。在標準正式實施后,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檢驗機構應按照本標準執行。
 
十一、標準的跟蹤評價
 
  省衛生監督所受省衛生計生委的委托,將組織對本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情況適時修訂完善標準。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如有問題,可以直接向省衛生監督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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