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衛生部認定,《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GB1888-2008)中的磺酸鹽檢測項目設置不合理,不宜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對產品生產許可檢驗以及監督抽樣檢驗時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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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經衛生部認定,《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GB1888-2008)中的磺酸鹽檢測項目設置不合理,不宜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組織對產品生產許可檢驗以及監督抽樣檢驗時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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