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意見》文件要求,為促進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團體標準優質發展,提升標準實施應用效果,將有序推進我會團體標準的復審工作,依據《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組織對2023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團體標準進行復審工作。
請各有關單位盡快組織團體標準的復審工作,并結合標準應用實施情況給出復審結論。
一、復審內容
(一)協調性:與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的協調一致程度;
(二)適用性:標準的適用范圍詳細具體,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具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標準服務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新服務的產業化推廣的程度;
(三)規范性:經實施應用驗證,標準技術內容合理、可驗證、可操作;
(四)先進性:具備填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空白、或技術指標嚴于或優于現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具有國際領先水平;
(五)有效性: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現行有效,引用的標準沒有“已廢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標準已更新”的情況;標準得到明確的實施應用,且取得了實際效果,應用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標或合同履約活動采用、檢驗檢測應用、認證認可活動采信、相關評價工作采信、企業采用、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國際國外采信等。
二、復審結論
(一)繼續有效:協調性、適用性、規范性和新進性均不存在問題,且有明確的實施應用證據的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可以為“繼續有效”。
(二)修訂:有明確的實施應用證據、但在協調性、適用性、規范性、先進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訂情況的團體標準,復審結論應為“修訂”。應予修訂的團體標準,應同時提交《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立項申請書》和主要修訂內容草案。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將按照團體標準的立項程序進行辦理。
(三)廢止:沒有明確的實施應用證據的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宜為“廢止”。復審結論為廢止或逾期未反饋復審結論的項目,將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并以公告形式廢止該團體標準。
(四)出版發行: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和“修訂”完成的團體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組織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國標委發〔2024〕34號)的通知要求,應通過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
三、復審工作安排
(一)復審時間: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二)復審方式:復審工作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方式進行。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單》報送。
(三)復審組織方:由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制的團體標準由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組織標準的復審工作,非協會組織起草的標協標準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組織標準的復審工作。
復審材料報送:復審組織方請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將《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團體標準復審結論單》報送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
四、聯系方式
電話:010-82036381 姚弋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