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辦公室、綜合司),各有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貫徹《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要求,推進國家標準復審常態化和制度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家標準委)決定組織開展2024年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審要求
(一)統籌計劃安排。國家標準委按年度對復審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統一部署,確定納入復審的標準項目,明確復審要求,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復審。
(二)強化過程公開。標準歸口單位要廣泛征集和聽取各相關方意見,提高復審工作的透明度。復審結論由國家標準委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加強審查把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歸口標準的復審結論,應按規定經全體委員審查并投票表決通過。不屬于技術委員會歸口標準的復審結論,應組成專家組進行審查。行業主管部門對技術委員會報送的復審結論進行審核,確認無誤的報送國家標準委。國家標準委委托國家標準技術審評中心對復審材料和復審意見進行復核和評估,存在疑問的提出復核建議。
(四)增強機制協同。加強復審工作與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效果評價等工作的銜接,將實施反饋信息、實施效果評價報告等信息,以及標準驗證情況作為復審工作的重要依據。加強復審工作程序與信息化系統銜接,國家標準委根據復審常態化工作需求,優化了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稱制修訂系統)復審功能,行業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要注重復審工作程序與信息化系統同步開展,確保復審工作有序進行。
(五)實行閉環管理。復審結論與下達修訂計劃相結合,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歸口單位應同步申報修訂計劃項目,確保國家標準復審與修訂緊密銜接。
(六)強化工作考核。各歸口技術委員會復審工作完成情況,將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年度技術委員會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中進行考核并施行一票否決。對未按時上報當年計劃復審項目和復審材料的技術委員會,將暫停其國家標準立項申報。
二、復審內容
為提高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質量,確保復審結論科學合理,重點就以下六個方面內容開展審查和評估。
(一)標準的適用性。標準內容是否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適用范圍,不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范圍,或適用范圍不夠具體明確的,應給出“修訂”或“廢止”的結論。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若已被淘汰,即將被淘汰或不符合產業技術發展方向,應給出“廢止”的結論。
(二)標準的規范性。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可驗證、可操作,若技術內容存在不可驗證、不可操作的情況,或者標準中未規定證實方法或試驗方法,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三)標準的時效性。采用的國際標準是否已更新,若采用的國際標準已更新且適用于我國,應給出“修訂”的結論。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現行有效,若引用的標準已廢止或已更新,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四)標準的協調性。標準技術內容若與其他標準存在重復、不協調的情況,應給出“修訂”或“廢止”的結論。標準若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產業政策或其他標準存在不協調、不一致的情況,應給出“修訂”或“廢止”的結論。
(五)標準實施效果。分析標準實施應用情況,包括:標準是否被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產業政策引用,標準是否被強制性標準引用,標準是否被其他推薦性標準引用三個方面。分析標準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情況,如標準實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負面效益,應給出“修訂”或“廢止”的結論。
(六)其他相關要求。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轉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可以提出“修訂”的結論,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申請。2022、2023年未完成的復審項目,已導入制修訂系統相應環節,請各方繼續完成標準復審工作。
三、復審工作安排
(一)復審范圍。
2024年復審項目見附件1。為滿足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標準體系優化需求,急需開展復審的其他推薦性國家標準,標準歸口單位可以按此通知要求組織開展復審,一并上報。
(二)復審程序。
一是逐項標準開展復審。標準歸口單位對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表》(附件2),組織相關專家逐項開展相關標準評估和審查,必要時征求各相關方意見和開展標準驗證。同時,在制修訂系統中填寫《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表》,提出標準復審結論建議。
二是提交全體委員審查。由技術委員會歸口的標準,應組織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對復審結論建議進行審查并投票。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總數的四分之三。參加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不屬于技術委員會歸口的標準,歸口單位應組成專家組對復審結論進行審查。
三是形成結論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技術委員會于2025年1月31日前將全體委員投票同意的復審結論建議和復審工作情況報告,通過制修訂系統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復審結論建議為“修訂”的項目應同步開展標準修訂計劃申報。已經過復審結論建議投票的項目無須再進行修訂申報的電子投票。
四是主管部門審核。將由國家標準委書面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調整為由歸口單位直接將復審結論報送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復審結論進行審核后形成復審意見函,通過制修訂系統報送國家標準委。
五是復核和公布。國家標準委委托國家標準技術審評中心對復審結論進行復核。國家標準委對復審結論為“廢止”“修訂”的項目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無重大分歧意見或經協調一致后,復審結論“廢止”的項目以國家標準公告形式公開發布,復審結論“修訂”的項目直接下達修訂計劃,復審結論“繼續有效”的項目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制修訂系統標注“繼續有效”信息,再次出版時在封面注明復審繼續有效的信息。
聯系人:程瑾瑞、申景麗
電話:88651006、82262599
附件:1. 國家標準復審清單(詳細清單見制修訂系統)
2. 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表
3. 常態化復審工作流程圖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家標準復審清單
序號 |
主管部門 |
復審數量 |
1 |
國家標準委 |
1988 |
2 |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
1206 |
3 |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
520 |
4 |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
444 |
5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
381 |
6 |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 |
282 |
7 |
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
271 |
8 |
農業農村部 |
216 |
9 |
市場監管總局 |
142 |
10 |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
127 |
11 |
自然資源部(國土) |
118 |
12 |
國家糧食和儲備局 |
116 |
13 |
國家林草局 |
103 |
14 |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
88 |
15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86 |
16 |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 |
82 |
17 |
中國科學院 |
78 |
18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70 |
19 |
民政部 |
69 |
20 |
商務部 |
55 |
21 |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
51 |
22 |
國家消防救援局 |
50 |
23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47 |
24 |
中國氣象局 |
41 |
25 |
應急管理部 |
36 |
26 |
公安部 |
30 |
27 |
自然資源部(測繪地理) |
30 |
28 |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 |
29 |
29 |
國家疾控局 |
25 |
30 |
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 |
25 |
31 |
水利部 |
23 |
32 |
中國商業聯合會 |
22 |
33 |
國家中醫藥局 |
21 |
34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19 |
35 |
國家藥監局 |
18 |
36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 |
17 |
37 |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 |
16 |
38 |
國家文物局 |
15 |
39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15 |
40 |
交通運輸部 |
15 |
41 |
科技部 |
15 |
42 |
自然資源部(海洋) |
15 |
43 |
中國民航局 |
14 |
44 |
國家煙草局 |
13 |
45 |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
13 |
46 |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 |
12 |
47 |
司法部 |
11 |
48 |
國家鐵路局 |
9 |
49 |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
9 |
50 |
審計署 |
8 |
51 |
國家密碼局 |
6 |
52 |
中國地震局 |
6 |
53 |
財政部 |
4 |
54 |
教育部(語言) |
4 |
55 |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
4 |
56 |
體育總局 |
3 |
57 |
國家郵政局 |
2 |
58 |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
2 |
59 |
中國人民銀行 |
2 |
60 |
國家電影局 |
1 |
61 |
國務院辦公廳 |
1 |
62 |
教育部(基礎) |
1 |
合計 |
7142 |
附件2
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表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
歸口單位 |
主管部門 |
|||
復審內容 |
結果判定 |
|||
標準的 適用性 |
1.標準是否屬于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并在全國適用的標準? |
£ 基礎通用 £ 與強標配套 £ 起引領作用 £ 否 |
||
2.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是否已被淘汰? |
£ 是 £ 否 |
|||
3.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能夠覆蓋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新服務? |
£ 是 £ 否 |
|||
4.標準的技術要求與當前市場或產業技術發展的平均水平相比情況 |
£ 高于平均 £ 齊平平均 £ 低于平均 |
|||
標準的 規范性 |
5.標準技術內容是否可驗證、可操作? |
£ 是 £ 否 £ 不適用于本標準 |
||
標準的 時效性 |
6.采標標準所采用的國際標準是否是最新標準? |
£ 是 £ 否 £ 沒有采標 |
||
7.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修訂或廢止? |
£ 是 £ 否 |
|||
標準的 協調性 |
8.標準相關技術內容是否與其他標準重復? |
£ 是 £ 否 |
||
9.標準相關技術內容是否與其他標準矛盾或不協調不配套? |
£ 是 £ 否 |
|||
10.標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產業政策是否協調? |
£ 是 £ 否 |
|||
標準實 施效果 |
11.標準是否被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產業政策引用? |
£ 是 £ 否 |
||
12.標準是否被強制性標準引用? |
£ 是 £ 否 |
|||
13.標準是否被其他推薦性標準引用? |
£ 1項標準引用 £ 2-5項標準引用 £ 5項以上標準引用 £ 沒有被引用 |
|||
14.標準實施的經濟效益 |
£ 突出 £ 良好 £ 一般 £ 負面 |
|||
15.標準實施的社會效益 |
£ 突出 £ 良好 £ 一般 £ 負面 |
|||
16.標準實施的生態效益 |
£ 突出 £ 良好 £ 一般 £ 負面 |
|||
其他 情況 |
(可文字描述)
|
|||
復審 意見 |
£繼續有效£修訂£廢止 廢止理由: 如廢止,標準廢止過渡期: £公告即廢止 £公告后__個月廢止 £于__年__月__日廢止 |
附件3
常態化復審工作流程圖

附件下載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2024年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的通知-國標委發【2024】47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