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制定背景
枸杞是茄科枸杞屬植物,落葉灌木,主要分布在寧夏、甘肅、青海、新疆、內蒙古等地,其中以寧夏枸杞最負盛名。枸杞的藥用價值早在《神農本草經》和《本草綱目》中均有記載,同時又是國家衛生部批準的藥食同源的物質。枸杞籽中含油量為18%~22%,其中含有大量不飽和脂肪酸、磷脂、維生素E,并含有多種微量元素和生物活性物質。
超臨界CO2萃取技術是在超臨界狀態下,將超臨界流體與待分離的物質接觸,使其有選擇性地把極性大小、沸點高低和分子量大小的成分依次萃取出來。其特點是可以在接近室溫(35℃~40℃)及CO2氣體籠罩下進行提取,有效地防止了熱敏性物質的氧化和逸散。2003年,寧夏地區的生產企業在國內率先利用超臨界CO2萃取技術規模化生產枸杞籽油。
為了保證寧夏地區枸杞籽油產業的有序發展,200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了DBS64/412—2005《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2016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組織對該標準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后發布了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
2022年,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9〕556號),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單位的專家對我區現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進行了清理復審,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清理復審工作的基礎上,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批準立項,由寧夏食品安全協會(寧夏食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牽頭對 DBS64/ 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進行第二次修訂。
二、標準修訂原則和主要修訂內容確定的依據
本標準的修訂遵循有利于發展地方經濟,規范我區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生產和經營,與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互協調,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原則。
標準主要修訂內容確定的依據如下:
1、標準的編寫格式按照 GB/T 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2、按照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確定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中除酸價以外的各項食品安全指標。
3、酸價與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不一致的說明。
酸價的定義:“是指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離脂肪酸需要的氫氧化鉀毫克數”。酸價的檢驗方法的原理是酸堿滴定法,氫氧化鉀中和樣品中存在的酸,但從技術層面無法分辨酸的來源。
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加工助劑用的是“食品添加劑 液體二氧化碳”,會在終產品中有一定的殘留,二氧化碳是顯酸性的物質,在酸堿滴定中會影響測定結果,造成酸價檢測值的虛高。因此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中的酸價(KOH)/(mg/g) ≤3的規定不適用于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2005年本標準第一次起草時,通過實驗室大量數據驗證,確定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酸價(KOH)/(mg/g) ≤10.0,第一次和本次標準修訂該限量值不變。
4、針對枸杞籽油生產企業提交的驗證報告,比較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標準確定的各項指標的合理性,通過分析研判,對原標準內容加以確認和修改。
5、修訂后的標準代替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與DB 64/412—2016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術語和定義(見3.1,2016年版的3.1);
——刪除了不皂化物指標要求(見2016年版的4.1表1);
——刪除了真實性要求(見2016年版的4.4);
——刪除了食品添加劑(見2016年版的5)。
三、標準的實施
一是《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標準再次修訂后,可規范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生產和經營,提升寧夏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品牌效應,促進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作為強制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后可為市場監管提供適用的標準,為其質量控制和市場監督提供現行有效的技術依據,為保證超臨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產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基礎,最終達到提升寧夏枸杞產業的綜合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