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廳局、各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標準化條例》《省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及時跟蹤監測省級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全面掌握標準實施的總體情況、成效和問題,實現標準研制、實施和修訂廢止的閉環管理,不斷提升標準的適用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省市場監管局決定開展2024年度省級地方標準復審、推動標準和標準體系宣貫實施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地方標準復審
省級地方標準復審是指通過對標準的適用性、先進性、創新性進行重新審查,以確認地方標準是否應予以廢止、修訂、繼續有效的活動。
(一)復審范圍
1. 2019年12月31日前發布且現行有效的省級地方標準;
2.未按照省標準化和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報送省級地方標準實施評估情況的通知》(晉標質辦發〔2023〕4號)要求,及時提交實施情況報告的省級地方標準;
3.列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2年度省級地方標準復審結論公告》(山西省地方標準公告2022年第20號)修訂項目或其他修訂計劃,但未按時完成發布的省級地方標準;
4.已發布更新版本的省級地方標準;
5.其他應及時復審的省級地方標準。
(二)復審內容
1.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2.市場和企業是否需要,是否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發展政策,仍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
3.是否滿足我省行政區域內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以及是否滿足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求;
4.是否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省地方標準交叉重復;
5.技術要求是否達到不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6.是否存在可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7.是否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能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8.是否符合國家標準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編寫規范;
9.是否及時組織宣貫實施,并得到社會認可采用。
二、標準宣貫實施
依據《省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業、本領域發布實施3年內的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反饋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一)明確宣貫實施責任主體
根據《山西省標準化條例》,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地方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檢查。結合我省標準化工作實際,按照“誰制定、誰宣貫”的原則,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應主動承擔標準宣貫實施責任,牽頭起草單位和第一起草人為標準宣貫實施的第一責任人。
因機構改革等原因,牽頭起草單位發生變更的,宣貫實施責任由承接相應職責的單位承擔。第一起草人因崗位調整、退休等原因不能承擔宣貫實施工作的,原則上由其他起草人接續承擔。
(二)明確宣貫實施方式
標準宣貫實施可采用現場講授、線上解讀、發放宣貫手冊等多種方式進行。為支持各單位和起草人開展標準宣貫實施,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了“標準化公益大講堂”活動,協助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人錄制宣貫視頻,上線“標準化公益大講堂”集中宣貫。為強化標準實施應用,省市場監管局還與晉中職業技術學院共建了標準化人才實踐基地,協助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人開展標準進校園、標準赴田間、標準入車間等現場教學與實踐活動。
(三)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對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期間發布(含修訂)且現行有效的省級地方標準,按照“一標準一報告”的方式提交實施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介紹標準發布以來組織實施的方法步驟和宣貫等工作,介紹與之配套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和制度,以及推廣應用取得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情況,并同時提交相關印證材料。
三、標準體系宣貫實施
標準體系是一定范圍內的標準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科學的有機整體,包含現有、應有和預計制定的標準。構建標準體系是運用系統論指導標準化工作的一種方法,是某個行業或領域開展標準化工作的基礎。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發布實施的標準體系21項。為進一步推動標準體系宣貫實施,有效發揮標準體系作用,請各有關單位對2024年1月1日前發布實施的19項標準體系的宣貫實施情況梳理總結,并重點就擬制定標準推進情況提出工作計劃。
四、有關要求
(一)請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2024年度地方標準復審目錄》(附件1)中由本單位管理的標準,提出相關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意見。同時,按照工作職責查漏補缺,并結合實際對本單位管理的其他標準提出及時復審需求,一并填寫《地方標準復審建議匯總表》(附件2),于7月15日前送省市場監管局。
(二)對于立項修訂的標準,到截止日前未完成發布的,原則上予以廢止。如需延期請依據《省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提交申請,并將名單匯總后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三)標準宣貫實施情況與標準體系宣貫實施情況請于7月15日前一并報送。對于需提交標準實施情況報告但在標準復審中建議廢止的標準,不再提交實施情況報告。對于應提交不提交標準實施情況報告的,將視為有關標準無繼續實施的必要直接列入廢止目錄。對于拒不開展標準宣貫的牽頭起草單位和第一起草人,取消下一年度牽頭起草單位、第一起草人作為參與單位和起草人的新立項申請。
(四)各市市場監管局要積極宣傳標準復審和宣貫實施工作的重要性,結合當地工作實際推動開展本地區標準復審和宣貫實施,并于11月30日前向省局報送市級標準復審和宣貫實施工作情況。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省市場監管局 標準管理處:李昆 0351-7680100
標準化公益大講堂技術服務:曹娜 0351-2157452
附件:1.2024年地方標準復審目錄.xlsx
2.地方標準復審建議匯總表.docx
3.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目錄.xls
4.標準體系清單.xlsx
5.標準實施情況報告模板.doc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