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關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標準化條例》,不斷提高地方標準的先進性和適用性,充分發揮地方標準對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經研究,決定開展2024年度浙江省地方標準復審工作,F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復審范圍
截至2023年底已到復審周期時限和應當即時復審的現行有效地方標準(見附件1),標準文本可從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zjamr.zj.gov.cn)或浙江省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浙江標準在線)(https://bz.zjamr.zj.gov.cn)查閱下載。
二、復審分工
此次復審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組織,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省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對本部門、本行業需要復審的地方標準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省有關主管部門對初審意見進行確認并簽署意見;省市場監管局審查后公布復審結果。
三、復審意見要求
復審意見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形。
1.“繼續有效”情形:技術內容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學技術進步要求的。
2.“修訂”情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制定或修訂的;相同領域地方標準需要進行整合的;主要內容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學技術進步要求進行調整的。
3.“廢止”情形:核心要素和關鍵技術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主要技術已經被淘汰或者主要內容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學技術進步要求的;主要內容已經被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覆蓋的。
四、復審結果處理
請省有關主管部門認真組織本次地方標準復審工作,提出明確的復審意見并在“浙江省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浙江標準在線)”填寫報送,同時形成《2024年度地方標準復審意見匯總表》(見附件2)和公函報送我局。我局將對復審意見進行審查,并按照《浙江省標準化條例》的規定,對復審結果作出處理。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標注復審年代號后予以公告;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按照程序要求組織進行修訂;對廢止的地方標準,向社會公示30日,無異議的,公告廢止。
五、其他
請省有關主管部門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復審工作。在“浙江省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浙江標準在線)”填報復審意見,并將《2024年度地方標準復審意見匯總表》(見附件2)和公函報送我局。
聯系人:省市場監管局標準化處,0571-89761370,89761453,85787730。
附件:1.2024年度需復審的地方標準清單
2.2024年度地方標準復審意見匯總表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下載
附件2:2024年度地方標準復審意見匯總表.xls附件1:2024年度需復審的地方標準清單.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