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標準計量管理局2009年6月2日發布了G/TBT/N/BHR/126號通報,標題為:供嬰幼兒和兒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輔助食品。該技術法規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供嬰幼兒和兒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輔助食品的條款7和8(包裝和標簽)中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
草案具體規定如下:輔助食品應當包裝在衛生、密封的容器中,氮或者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裝介質;容器應當設計成便于打開密封、處理和降解的。容器應當是不透水和不透氣,而且是防腐防銹的;在產品是即飲形式的情況下,容器的灌裝應當是:對于重量為150克的產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對于重量為150~250克的產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對于重量為250克的產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
該草案同樣還規定了以下標簽要求:產品名稱(基于牛奶的配方奶);在濃縮制品的情況下,以下內容必須印在標簽上(濃縮 - 稀釋后使用);售出品,(標注)以千焦爾(KJ)和/或卡路里(Kcal)表示的每100克食品的能量(熱值),以及每建議用量的該項量值;售出品,(標注)每100克食品的蛋白質、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克數,以及每建議用量的該項量值。允許聲明中(使用)每100千焦爾(或100卡路里"Kcal")(進行標注);售出品,(標注)每100克產品的每一種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任何添加成分的總量,以及每建議用量的該項量值。允許聲明中(使用)每100千焦爾(或100卡路里"Kcal")(進行標注);食品的貯存、配制和使用,以及打開后貯存的說明書。同樣還必須強調如果產品不適當的配制可能出現的健康危險;說明:"在生命的前六個月期間母乳優于其他嬰兒乳制品";"該產品不應用于6個月以下嬰兒";"應用沸水沖調";"食用該產品的嬰幼兒和兒童應配合添加其他食品".
該技術法規擬批準日期及擬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見截止日期:自通報日期起60天。
在此提醒我國有關部門、企業給予關注。
詳細信息可從中國WTO/TBT通報咨詢中心或其網站www.tbt-sps.gov.cn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