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環境部和衛生部2009年5月28日發布了G/TBT/N/CAN/265號通報,標題為:增加有毒物質至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法令提案
該通報說,化學物質以某種量或濃度釋放到環境中時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CEPA1999)第64條規定的標準,對于人類和環境接觸此類物質的后果的科學評估已經確定此類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有毒害作用。
根據CEPA1999第90條第1款新增加的有毒物質:硫脲(CAS No.62-56-6)、異戊二烯(CAS No.78-79-5)、環氧氯丙烷(CAS No.106-89-8)、鉻酸鉛(CAS No.1344-37-2)、鉬紅(CAS No.12656-85-8)、十甲基環五硅氧烷(CAS No.541-02-6)、八甲基環四硅氧烷(CAS No.556-67-2)、2,4,6-三叔丁基苯酚(CAS No.732-26-3).此次的增加,使加拿大環境部和衛生部能夠根據CEPA 1999制定控制此類物質引起人類健康和環境危險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
該法令提案擬批準日期及擬生效日期:公布在加拿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之后5至8個月內,措施被批準之日。提意見截止日期: 2009年7月15日。
另外,該國G/TBT/N/CAN/266號通報說,化學物質以某種量或濃度釋放到環境中時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不利影響。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CEPA1999)第64條規定的標準,對于人類和環境接觸雙酚A的后果的科學評估已經確定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有毒害作用。
所以將4,4'-(1-甲基亞乙基)雙酚(雙酚A)-美國化學文摘服務社登記號(CAS RN) 80-05-7-增加至CEPA 1999一覽表1有毒物質清單中。
此外。G/TBT/N/CAN/267號通報還將:乙二醇甲醚乙酸酯(CAS No.110-49-6)稱為"琉基乙胺"、二乙二醇單甲醚(CAS No.111-77-3)稱為"二乙二醇單甲醚"、2-甲氧基-1-丙醇(CAS No.1589-47-5)稱為"2-甲氧基丙醇"、甲苯胺紅(CAS No.2425-85-6)稱為"甲苯胺紅",作為人類健康優先物質增加至CEPA1999一覽表1有毒物質清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