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它為食品安全這"天大的事"構筑起強有力的制度長城。而對于出口食品企業來說,應該充分理解和把握法律中涉及食品進出口方面的新規定,并及時調整,適應新規。
首先,企業應誠信經營,加強自律。《食品安全法》弱化了事前監督的準入強制性檢查,將行政監管的重心后移,提高了行政效能,并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的社會責任和主體意識。同時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建立和公布食品經營者的信譽記錄。這正與目前檢驗檢疫系統施行的"出口企業誠信管理系統"相一致。因此,出口食品企業應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增強守法的自覺性和自我約束意識。
其次,企業應加強種植養殖基地管理,從源頭上確保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原料種植養殖基地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口食品企業原料種植養殖基地的監督職責,同時也從法律上對出口食品加工原料必須來自檢驗檢疫備案基地做出強制性規定,因此出口食品企業應早做準備,立即著手建立并不斷完善自有原料基地建設。
第三,企業應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企業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也就是說,生產者必須在許可范圍內才能使用添加劑。哪怕企業對某添加劑做了一千次試驗證明對人體無害,只要該物質未獲得許可,擅自添加就是違法行為。
此外,企業應加強自檢自控,完善追溯體系,一旦出現問題食品,應立即召回。食品召回既需要食品經營者的良知和社會責任感,更是對食品供應鏈可追溯性的考驗。因此,企業必須進一步完善臺賬、批號等信息制度,強化食品的溯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