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餐飲企業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并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將面臨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被處以違法食品貨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乃至5年內不得經營餐飲行業的重罰。
昨日,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獲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公開向外界征求意見。該辦法是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首次專門針對餐飲業食品安全制定了管理規范,并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種違法行為制定處罰細則。
安全隱患呼喚法規出臺
由于餐飲安全隱患潛伏于原料采購和烹調過程等任何一個環節,在監管方面也存在多部門交叉管理的問題。之前有關蘇丹紅、福壽螺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慘痛教訓,都引發社會對食品安全防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高度關注。
2006年發生在北京蜀國演義酒樓的“福壽螺”事故就是因烹調手法引發的,廚師烹制螺肉采用熱水“焯”制的方法無法將寄生蟲全部殺死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同時也有相當部分的食品安全問題是因采購環節把關不嚴而形成。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餐廳扁豆未熟透而導致的食物中毒、小商販使用工業用鹽烹制食品造成食客亞硝酸鹽中毒等也時有發生。一旦發生事故,多數小餐飲業者往往選擇閉店逃跑,拒絕承擔事件賠償的后果。于是,隨著餐飲業者行列的不斷壯大,呼喚對餐飲業嚴格管理,避免違法操作的呼聲越來越高。
原料不過關將被重罰
此次公開征集意見的《處罰辦法》中,禁止采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菜品、或在菜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將回收食品做原料再度生產菜品;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超標、腐敗變質、摻雜使假、未檢疫肉類等都屬于禁止使用的范圍。對違法采用原料的行為也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業者違反上述規定,不但會被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還將處以違法食品貨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如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飲業者,將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單位主管人員,將被處以5年內不得從事該行業的處罰。
超范圍經營餐飲視同“無證”
對未取得餐飲業服務許可證而肆意妄為的“餐飲”業者,該《處罰辦法》也規定了嚴格的處罰規定。《處罰辦法》將超范圍經營的餐飲業者劃入無餐飲服務許可證行列,與餐飲服務許可證過期、擅自改擴建經營場所、偽造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業者一同被視做“無證經營”。上述餐飲業者都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額度罰款。
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進行臺賬記錄。臺賬記錄采購食品有關的信息或進貨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