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關于印發<二○○四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5]19號)的要求,由國家糧食局負責編制的《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食用油庫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植物油庫項目的審批、核準、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糧食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