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十項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這十項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是: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