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韓國農林水產食品部發布了農產物品質管理法施行令修訂案的擬定預告。
主要內容:
——豬肉、雞肉原產地的標示對象的相關事項(第25條的3)
(1)第25條的3.第1項.第2號中的“包裝肉”修訂為“包裝肉及食肉加工品(僅調味肉類、粉碎加工肉制品、排骨加工品和食肉提取加工品)”
(2)第25條的3.第1項.第3號中的“包裝肉”修訂為“包裝肉及食肉加工品(僅調味肉類、粉碎加工肉制品、排骨加工品和食肉提取加工品)”
(3)第25條的3.第1項.第3號中的“浸漬、調味”修訂為“浸漬和調味”,且“發酵或加工”修訂為“發酵等”
附則
本法令自通告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