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攻關聯合中心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完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我部將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 14-1996)實施情況開展評估。
為做好標準評估工作,充分了解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現就該標準實施情況征集你單位意見,請參照附件所列問題等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21年2月4日前反饋我部。相關材料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魏玉霞 趙國華
電話:(010)65645274
傳真:(010)65645274
郵箱:biaozhun@mee.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王宗爽
電話:(010)84915203
附件: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實施的相關問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月6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實施的相關問題
一、現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HJ 14-1996)(以下簡稱標準)在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的問題?是否有必要繼續保留該標準?
二、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的原則是否合理?有何具體建議?
三、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的方法是否仍然可行,有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或調整?
四、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的具體要求,有何修改建議?
五、在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實際劃分過程中,除了標準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是否還納入了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自然遺產、濕地公園、海洋公園、飲用水水源地等國家級和省級禁止開發區域及其他重要保護地?未來標準修訂是否應明確要求納入這些重要保護地?
六、對今后修訂標準的其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