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正式實施,部分食品上“提高記憶力”、“清熱去火”等違規標識,將禁止上袋。新規實施后,如有食品企業違反該強制性標準,最高可處以1萬元罰款。
據省質監部門介紹,此次由國家質檢總局頒布該新規實施后,將取代原《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在食品包裝標識上更加嚴格。新規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范。與以前的規定相比,增加了對食品產地、分裝者、警示說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注要求。食品名稱或說明中標注了“營養”、“強化”字樣的,就應該在標識中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此外,食品在標識上出現“化痰止咳”、“清熱去火”、“提高記憶力”等藥用療效字眼的,均屬于違規行為。新規中規定,非保健食品不得在標識中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任何食品都不得在標識中宣稱能夠預防或治療疾病。
據貴州省質監部門介紹,在新規定實施之前生產的食品,在保質期內仍允許銷售的,市民可放心購買。但新規定實施后,食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生產,如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以1萬元罰款。并提醒市民,如遇違規的食品標識,可向12365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