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四川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 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本文件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文件適用于四川省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 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文 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文件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頒布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國家或我 省相關標準嚴于本文件時,執行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