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電磁灶(報批稿)
本文件規定了商用電磁灶的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闡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 V,單個加熱單元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5 kW 的非專供家庭使用的商用電磁灶(爐)(以下簡稱“電磁灶”)的生產、檢驗和銷售。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或其他加熱方式的組合器具,其電磁加熱部分也適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不適用于:
——家用電磁灶;
——專為工業用途而設計的電磁灶;
——在有腐蝕性或爆炸性空氣(粉塵、蒸氣或可燃氣)等特殊狀態的場所使用的電磁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