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介紹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河北省設區市、雄安新區以及縣(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含界線)餐飲業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餐飲服務單位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飲服務單位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管理。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食品加工單位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