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腐竹及其制品(非發酵性豆制品)的分類、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大豆、黑豆、青豆中的一種或幾種為原料,經挑選、加水浸泡、清洗、磨漿、濾漿,加入或不加入(白芝麻、黑芝麻、花生仁、核桃仁、葵瓜籽仁、西瓜子仁、南瓜子仁、杏仁、巴旦木仁、玉米、小米、黑米、蕎麥、燕麥、高粱、薏米仁、綠豆、蠶豆、赤小豆、豌豆中的一種或幾種經粉碎成顆粒或粉)、果蔬粉/汁(菠菜、胡蘿卜、枸杞、芹菜、韭菜、紫薯、甜菜、南瓜、番茄中的一種或幾種)、香菇粉/汁、玉米淀粉中的一種或幾種,煮漿{加入或不加入復配食品添加劑(低亞硫酸鈉、焦亞硫酸鈉)、復配消泡劑[碳酸鈣、碳酸氫鈉、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吐溫60)、磷脂、單硬脂酸甘油酯、二氧化硅]、復配穩定劑(氯化鈣、羧甲基纖維素鈉、碳酸氫鈉)中的一種或幾種},注漿、揭皮、成型、分切或不分切、烘干或晾置或半烘干、蘸(噴灑)或不蘸(不噴灑)【鹽水(食用鹽、生活飲用水)、食用酒精中的一種或兩種】、烘干或不烘干、包裝、搭配或不搭配外購調味包【調味汁包、調味油包的一種或多種】、組合或不組合包裝、冷凍或不冷凍、裝箱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腐竹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