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畜禽水產罐頭的技術要求、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凍)動物性水產品及其制品(蟹黃、蟹肉、蟹膏、海參、魚肚、鮑魚、蝦、龍蝦、貝柱、螺肉、魚翅、黑魚、帶魚、墨魚丸、龍蝦丸等中的一種或幾種)、鮮 (凍) 畜、禽產品(牛肉、豬肉、羊肉、雞肉、鴨肉、雞爪、鴨爪、雞翅、鴨翅、豬蹄筋、牛筋等中的一種或幾種)為主要原料,根據需要添加或不添加水、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糧食及其制品、藻類及其制品、豆制品、釀造醬、釀造醬油、食醋、味精、生姜、大蒜、蔥、香辛料、食糖、食用植物油、蠔油、食用動物油脂、黃酒、食用鹽、雞精調味料、雞汁調味料、食用淀粉等國家規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可作為普通食品的的原料中的一種或多種為輔料,經前處理、調配、熟制或不熟制、灌裝、高溫殺菌、冷卻、包裝等工藝加工制成的禽畜水產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