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調味油的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香油中的一種或多種)為原料,加入辣椒、花椒、青花椒、藤椒、蔥(大蔥、小蔥、紅蔥中的一種或多種)、洋蔥、生姜、大蒜、白胡椒、黑胡椒、孜然、八角茴香、小茴香、桂皮、丁香、芹菜籽、肉豆蔻、當歸、山奈、蒔蘿、芫荽、木姜子、姜黃、月桂葉、高良姜、白芷、草果、砂仁、陳皮、干百里香、紫蘇、豆蔻、小豆蔻、蓽撥、香茅、黑芥籽、黃芥籽、荊芥、干甜羅勒、葫蘆巴中的一種或幾種,經預處理,采用二氧化碳(加入或不加入吐溫80)萃取、水蒸氣蒸餾、壓榨、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或食用酒精浸提中一種或多種加工方法提取風味成分,加入(或不加入)食品用香精(花椒味香精、蔥油味香精、辣椒味香精、蒜油味香精、孜然味香精、肉味香精中的一種或幾種)、辣椒紅、食品用香料(異硫氰酸烯丙酯、山蒼籽油中的一種或兩種)、芝麻、豆豉中的一種或幾種,經加工包裝而成的即食或非即食調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