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221-2012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與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的術語和定義、建設要求和評定。
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符合本標準第3.8條規定的場所。
本標準所指一般建設要求為所有單位需要執行的內容。特殊建設要求分別適用于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學校及教育機構(幼兒園、特殊學校、小學、中學、大學、職業教育學校及各類專業培訓學校)、醫療保健機構(醫院、養老院、福利院)、物業服務企業、高層居住建筑、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倉儲物流單位、小場所等單位;在此范圍的單位還應同時執行公共部分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