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6-2019 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控制指標,國家或山東省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及火葬場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業或生產設施按山東省或國家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