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食品銷售者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留言,稱其銷售的水產品被檢出含有孔雀石綠,但是該銷售者同時滿足輕微免罰清單的五個免罰條件,包括:1、初次違法;2、非主觀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對此國家執法稽查局給予的回復總結如下:
一、孔雀石綠:食品安全領域的“毒瘤”
執法稽查局回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孔雀石綠”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因此,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孔雀石綠”應當被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得添加到食品中。
二、經營環節檢出孔雀石綠:免罰無望
執法稽查局明確指出,經營環節檢出“孔雀石綠”屬于“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此類違法行為并不屬于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所規定的免罰類型,不能適用上述清單的免罰規定。
執法稽查局還強調國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食品安全:不容忽視的責任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嚴厲懲處。本案中,盡管銷售者滿足輕微免罰清單的五個條件,但鑒于孔雀石綠的危害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其免罰之路恐難實現。
同時警示廣大食品經營者,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