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研究院(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國家標準委機關各部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標準出版社、中國標準化協會、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各直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ISO/IEC國內技術對口組織,各有關標準化科研單位:
《ISO和IEC標準出版物版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國家標準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ISO和IEC標準出版物版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
附件1:ISOIEC出版物類型.doc
附件2:ISOIEC出版物版權保護技術措施.doc
附件3:ISOIEC出版物版稅.doc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ISO和IEC標準出版物版權保護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以下簡稱ISO/IEC)標準出版物的版權,充分利用ISO/IEC的工作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ISO/IEC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對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復制、銷售、翻譯出版和使用的行為。
第三條 ISO/IEC標準出版物有紙質、電子等形式。包括:
(一)ISO/IEC標準;
(二)ISO/IEC標準衍生品;
(三)ISO/IEC期刊等產品;
(四)合作出版物。
標準出版物具體類型列表見附件1。
第四條 復制是指出于商業目的,以復印、打印、翻拍、拷貝、掃描、下載等方式將ISO/IEC標準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銷售是指將ISO/IEC標準出版物進行出售的行為。
翻譯出版是指將ISO/IEC標準出版物翻譯成中文后形成的文稿進行編輯、印刷和發行的行為。
使用是指我國標準化技術機構在制修訂國家標準和進行標準化科研活動中使用ISO/IEC標準的行為。
第五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ISO/IEC標準出版物的版權保護工作。
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復制與銷售統一納入國家標準化網絡信息服務平臺并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權有關單位負責管理。
未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ISO/IEC標準出版物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和使用。
第六條 經授權從事ISO/IEC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的機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不得將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權利進行轉讓。
(二)應通過指定的渠道獲得ISO/IEC標準出版物,不得使用非法復制件或用非法復制件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
(三)不得泄漏在工作中獲取的訪問ISO/IEC中央文件庫的用戶名和密碼。
(四)復制、銷售、翻譯出版、使用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內容應與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原件保持一致。
(五)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ISO/IEC標準出版物的版權。具體措施見附件2。
(六)應按時繳納版稅。版稅的計算根據ISO/IEC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3。
(七)應保護ISO/IEC有關標識。
第二章 復制與銷售
第七條 ISO/IEC標準的復制,價格應考慮其成本、適當的利潤以及國內有關價格規定。
第八條 向跨國公司提供ISO/IEC標準出版物的復制服務,要嚴格遵守多國版權使用協議(MCEA)和ISO/IEC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ISO/IEC標準出版物的銷售價格應依據ISO/IEC公布的目錄價確定。
第十條 從事標準文獻的收集、借閱服務的標準情報機構、科技情報機構和圖書館等,可以向讀者提供ISO/IEC標準出版物的閱覽服務,不得向讀者提供復制、銷售服務。
第三章 翻譯出版
第十一條 ISO/IEC標準出版物的翻譯參照《國家標準英文版翻譯出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ISO導則47《ISO出版物譯文表示》執行,并保證翻譯準確無誤。
第十二條 ISO/IEC標準出版物譯文的發行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ISO/IEC標準出版物譯文的出版價格由出版機構在考慮上繳給ISO/IEC的版稅后,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中國標準出版社負責ISO/IEC標準出版物譯文的出版發行工作。
第十五條 ISO/IEC標準出版物譯文出版后,中國標準出版社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翻譯機構贈送樣書或電子光盤。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條 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許可,標準化技術機構在制修訂國家標準和進行有關標準化科研活動時,可以免費使用、復制、翻譯已獲得的ISO/IEC標準,但不得進行任何以商業為目的的活動。
第十七條 經許可免費使用ISO/IEC標準的標準化技術機構,每年應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供標準使用狀況的清單。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標準化技術機構是指:
(一)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二)ISO/IEC國內技術對口組織;
(三)承擔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 在使用ISO/IEC標準活動結束后,標準文本的管理依據《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經授權從事ISO/IEC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擅自將業務轉讓給他人的,取消其復制、銷售、翻譯出版ISO/IEC標準出版物的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授權從事ISO/IEC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ISO/IEC標準出版物被第三人非法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該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機構在使用ISO/IEC標準過程中,因管理不當致使ISO/IEC標準版權受到侵害的,該標準化技術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授權從事ISO/IEC標準出版物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未按規定繳納版稅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取消其復制、銷售、翻譯出版ISO/IEC標準出版物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未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權,擅自對ISO/IEC標準出版物進行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機構和個人,責令其停止復制、銷售、翻譯出版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規定的,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將通過行政的或者法律的途徑予以處理,并追繳有關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有關標準出版物的復制、銷售、翻譯出版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