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各直屬單位,國家局、總公司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促使煙草行業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工作更加規范化、程序化,進一步提高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現將新修訂的《煙草行業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可公開)
主題詞:煙草 標準 管理 通知
抄送:中國煙草標準化研究中心,全國煙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及各分技術委員會。
分送:國家局、總公司領導。
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發
煙草行業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煙草行業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包括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標準預研項目、標準物質和實物標準樣品等)的相關工作,進一步提高國家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編制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0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煙草行業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以下簡稱標準項目)計劃的編制,合同的簽訂、變更與執行,標準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見、報批、審查、批準,標準制修訂的快速程序,標準修改單的制定和標準復審等環節。
第二章 計劃編制
第三條 標準項目申報工作由國家局組織,原則上每年度申報一次。國家局也可根據需要組織對重大標準項目進行招標。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國家局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局主管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化工作發展戰略和行業工作重點,組織下一年度標準項目申報工作。申請承擔標準項目的單位根據國家局的有關要求,通過中國煙草標準化網(以下簡稱標準化網)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或《行業標準項目申報書》(以下統稱《申報書》,本規程所涉及的各種格式文本均可從標準化網“工具辭典”欄下載)并報送中國煙草標準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標準化中心)匯總。
第四條 標準化中心要在國家局規定的標準項目申報日期截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標準項目的匯總和形式審查并將《申報書》按不同的專業分送行業相關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標委)進行技術初審。各有關分標委要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完成對申報的標準項目的技術初審并將書面初審意見反饋給標準化中心。
第五條 標準化中心在收到各有關分標委反饋的書面初審意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所提意見的分類匯總并提出書面建議報國家局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國家局主管部門在收到標準化中心上報的書面匯總材料及相關建議后的7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邀請有關專家對申報的標準項目進行評審。如需評審,則一般要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立項的可行性、必要性、緊迫性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綜合能力、項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匯總;如不需評審,則將標準化中心上報的書面材料匯總。
第七條 國家局主管部門在上述相應工作程序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標準項目的審議(一般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份完成)并在隨后的10個工作日內落實審議意見。最終的審議意見要通報有關分標委、申報單位和標準化中心。
第八條 審議意見全部落實后的10 個工作日內,國家局主管部門完成標準項目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后提交國家局有關部門會簽并將會簽后的標準項目年度計劃草案及相關資料報國家局領導審批。標準項目的年度計劃原則上要在當年的一季度下達。
第九條 相關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需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標委)。報國標委但未獲立項的國家標準項目自動按行業標準項目執行。
第十條 標準項目年度計劃一經下達,承擔單位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國家煙草專賣局標準項目專項合同》(以下簡稱《專項合同》)。標準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是第一責任單位,該單位要對標準項目的質量、進度和經費管理等負責。
第三章 標準研制
第十一條 牽頭承擔單位在《專項合同》簽訂后要組成項目組,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制修訂標準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標準文本要命題準確,題文相符,層次清晰,文字精煉,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編制的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征求意見稿)須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和(或)相關分標委委員的意見并分別在國家局內網和標準化網征集意見。
第十三條 在標準預研、標準物質和標準樣品研制過程中,可沒有征求意見環節,但須就技術報告主要內容征求相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四條 涉及檢測方法和限量標準的項目按以下進行:
(一)工藝和物理指標的測試方法:
須進行共同試驗研究以驗證相關方法和檢測數據。參與共同試驗的單位原則上不得少于5家;若行業內有兩種以上不同型號檢測儀器可以對同一指標進行檢測的,所制修訂的標準須兼顧各型號的檢測儀器,以確保標準的適用性。此類標準項目的征求意見稿要附完整、翔實的共同實驗報告。直接轉換或采用國際標準的要附完整、翔實的驗證及共同實驗報告。
(二)化學分析類方法標準制修訂項目:
1.在化學分析類方法確定及試驗驗證過程中,要明確并驗證標準的適用范圍。如該方法適用于煙草及煙草制品,則要對煙草和煙草制品同時進行分析和驗證。對于煙草,應包括烤煙、白肋煙、香料煙等不同類型,必要時還要包括曬紅煙、曬黃煙等;對于煙草制品,要包括烤煙型、混合型卷煙以及雪茄煙;對于煙草及煙草制品,要分別對部分進口煙葉、卷煙和雪茄煙進行分析驗證。通常還要包括分析對象不同的預期含量水平的比對測試。
2.標準文本中要包括對所制訂標準方法的評價。評價包括以下三種方式:
——在方法準確度評價中,要按照國家標準GB/T 6379/ISO 5725《測量方法與結果的準確度(正確度與精密度)》進行“重復性”和“再現性”試驗,同時要進行“定量限”和不同濃度的加標“回收率”的試驗,以評價方法的準確性和適用性并將“重復性”、“再現性”、“定量限”和“回收率”作為該標準的重要要素和條款;
——不具備按照GB/T 6379/ISO 5725進行“重復性”和“再現性”試驗的,如該方法為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煙草科學研究合作中心(CORESTA)或相關國外先進標準,可直接引用其“重復性值”和“再現性值”,同時進行“定量限”和不同濃度的加標“回收率”的試驗并將其列入標準文本作為標準的重要要素和條款;
——不具備按照GB/T 6379/ISO 5725進行“重復性”和“再現性”試驗,該方法也不屬于等同采用ISO、CORESTA或相關國外先進標準的,僅進行“定量限”和不同濃度的加標“回收率”的試驗,以此作為該方法適用性評價的內容并將其列入標準文本作為標準的重要要素和條款。
3. 試驗報告中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按上述要求進行的不少于5家試驗室參加的比對試驗情況及比對分析結果。
——按上述要求進行“重復性”、“再現性”、“定量限”、“回收率”試驗的情況及分析結果。
——所建立方法與現行標準方法、經典方法、文獻報道方法等進行比對試驗的情況及比對分析結果;如條件具備,還應與卷煙標樣、參比卷煙數據的一致性等進行分析比對,提交比對及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牽頭承擔單位在完成征求意見工作后,要對反饋的意見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和研究并在與協作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采納。所有反饋的意見都須記錄在案并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對于采納的意見要據此對原稿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和補充,以形成標準草案送審稿;對于不予采納的意見要詳細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若采納反饋意見后對原征求意見稿有重大修改,則應分發第二(甚至第三)征求意見稿,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專項合同》一經簽訂,各方須共同遵守并嚴格執行合同條款。若《專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確因客觀原因而需對部分內容或條款進行調整或修改,該項目的牽頭承擔單位要負責填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標準項目合同修訂(撤消)申請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修訂申報書》)報國家局主管部門核準。國家局主管部門要在收到《項目合同修訂申報書》后的20個工作日內,經核查有關情況后,研究處理意見并在《項目合同修訂申報書》相關欄目內注明,簽字蓋章后,反饋給該標準項目的牽頭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對于需跨年度完成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前通過歸口分標委向國家局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本合同的執行情況并填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標準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標準批準發布的時間為項目完成、合同終止的時間。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牽頭承擔單位將完成后的標準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標準送審稿)提交標準化中心進行形式審查并附相應的《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專項合同》以及有關的實驗、驗證報告等。采用國際標準的項目要附標準原文和譯文(以下統稱送審材料)。
標準預研項目送審材料要提交技術報告、工作報告以及相關的實驗驗證材料等,如有征求意見,還要包含相關意見及處理結果等內容。
標準物質項目要提交獲得的國家一級或二級標準物質的授權證明及取得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標準物質研制的技術報告。
行業標準樣品項目要提交標準樣品研制的技術報告。
第二十一條 標準項目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標準項目是否列入國家局年度計劃;2.送審材料是否齊全;3.是否完成了《專項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4.征求意見或進行試驗驗證的單位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5.標準草案征求意見稿分發的單位是否廣泛以及反饋意見單位的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則上,反饋意見的單位須達到征求意見單位總數的90%以上);6.標準編寫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原則上,標準化中心要在收到送審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牽頭承擔單位依據形式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材料做必要的修改后,提交相關分標委秘書處;經該分標委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或授權正、副秘書長)初審后提交本分標委全體委員進行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分標委秘書處可根據標準送審材料涉及的有關技術和管理內容,邀請行業內外有關專家對標準內容進行質詢、評議并將質詢、評議情況作為標準送審材料的一部分在技術審查時提交全體委員審議。
第二十四條 技術審查分為會議審查(以下簡稱會審)和函件審查(以下簡稱函審),一般以會審為主。各分標委在組織技術審查時要在會審或函審投票前20天,將標準送審材料(包括函審時的《標準草案送審稿函件審查單》)送達本分標委全體委員。
第二十五條 技術審查的主要內容為:1.標準送審稿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是否與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調一致,有無重復、交叉、抵觸現象;3.技術內容是否符合安全、先進、合理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4.在征求意見中有無重大意見,所占的比例以及處理是否得當;5.標準中涉及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是否存在爭議;6.對標準的水平、采標程度、標準性質以及實施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會審時到會并參加表決(或函審時按規定時間投票)的委員人數須達到應到(或應回函投票)委員人數的3/4以上,否則審查無效。委員們要在規定時間內對標準送審稿提出贊成、棄權或反對的表決意見。標準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總數的1/4。會審時因故不能到會的委員,須將有本人簽字、寫明對所審查的各項標準送審稿詳細意見的書面材料在會審前提交所在分標委秘書處,秘書處在會審時需予以宣讀。
第二十七條 會審時,原則上要協商一致。分標委秘書處要根據多數委員意見寫出審查結論并在會上對審查結論進行投票表決。關于表決結果,會審時到會并參加表決的委員中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贊成、且反對的委員不得超過1/4方為通過(受委員委托列席會議的代表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函審時,按規定時間投票的委員中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贊成、且反對的委員不得超過1/4方為通過。分標委秘書處要根據回函情況寫出《函審結論》。
第二十九條 標準的表決結果及審查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要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會審時,分標委要寫出《會議紀要》并填寫《標準草案送審稿審查結論表》;函審時,分標委要填寫《標準草案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并附《標準草案送審稿函審單》。經該分標委主任委員(或經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后作為標準草案報批稿的附件。
第三十條 對標準送審稿有重大分歧時,須在審定結論中詳細說明,必要時,由全國煙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全標委)秘書處組織審定裁決。
第三十一條 除了轉化相關標準外,分標委原則上要對通過審查的標準項目進行水平評價。按照標準項目的技術水平、技術難度、創造性貢獻、對推動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和所產生的經濟或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定,一般可分為國際先進水平、國際一般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和行業先進水平四個等級。會審時,標準項目的水平要由與會全體委員協商一致確定;函審時,由分標委秘書處根據多數委員的回函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 通過會審或函審的標準,牽頭承擔單位要根據會審或函審意見,對標準送審稿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后,在2個月內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以下簡稱標準報批稿);沒有通過會審或函審的標準,牽頭承擔單位要根據會審或函審意見,對標準送審稿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后,提交該分標委再審。
第三十三條 標準預研項目的審查按如下進行:
(一)對于部分專業領域的標準預研項目,國家局主管部門可組織相關專家在項目送審前對項目研究工作進行鑒定并形成專家組鑒定意見,作為技術審查依據之一隨同送審材料一并報送相關分標委審查。
(二)分標委技術審查工作參照對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審查進行;在技術審查的審定結論中,要明確對預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處理建議。預研項目的研究成果一般以技術報告結題(包括一般性質的技術報告,標準文本式的技術報告
第三十四條 標準物質研制單位須接受并通過全國標準物質管理委員會或其委托單位的現場考核,所研制的標準物質需獲得國家一級或二級標準物質的授權并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完成標準物質研制項目的技術報告要通過相關分標委審定,由國家局統一發布。
第三十五條 對于行業用標準樣品(特指實物標樣),研制單位完成相關工作,形成技術報告并通過歸口分標委組織的審定后,由歸口分標委報國家局核準后發布施行。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三十六條 標準報批稿及相關報批材料經分標委秘書處審查無誤后,提交全標委秘書處復核。標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國家標準報批材料目錄
1.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1份;
2.標準報批稿5份(需同時報電子版,如有插圖,須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2份);
3.標準送審稿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4.標準編制說明(含有關附件)3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5.意見匯總處理表2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6.標準送審稿審查會議紀要、審定結論表(附專家簽字投票單)或函審結論表(附全部有效的函審單)各3份;
7.如屬采標制修訂的標準,要附采標原文(或復制件)和譯文各2份。
二、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目錄
1.報批行業標準的公文1份;
2.標準報批稿4份(需同時報電子版,如有插圖,須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2份);
3.標準送審稿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4.標準編制說明(含有關附件)2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5.意見匯總處理表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6.標準送審稿審查會議紀要、審定結論表(含專家簽字投票單)或函審結論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審單)各1份;
7.如屬采標制修訂的標準,要附采標原文(或復制件)和譯文各1份。
三、標準預研項目報批材料目錄
1.報批行業標準預研項目技術報告的公文1份;
2.技術報告報批稿3份(需同時報電子版,如有插圖,須另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2份);
3.技術報告送審稿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4.技術報告送審稿審查會議紀要、審定結論表(含專家簽字投票單)或函審結論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審單)各1份。
四、國家標準物質報批材料目錄
1.報批國家標準物質的公文1份;
2.研制報告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3.國家標準物質定級證書復印件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復印件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5.審查會議紀要、審定結論表(含專家簽字投票單)或函審結論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審單)各1份。
五、行業標準樣品報批材料目錄
1.報批行業標準樣品的公文1份;
2.研制報告1份(需同時報電子版);
3.審查會議紀要、審定結論表(含專家簽字投票單)或函審結論表(含全部有效的函審單)各1份。
第三十七條 全標委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程序和技術審核,完成必要的協調和完善工作并經全標委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副秘書長)審核簽字后,報全標委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副主任委員)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國家標準由國家局審查備案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標委批準發布;行業標準由國家局批準發布并報國標委備案。
第六章 快速程序
第三十九條 為縮短部分標準的制修訂周期,以及針對突發緊急事件制修訂應急標準的需要,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四十條 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標準制修訂程序(程序類別代號:A)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程序類別代號:B)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程序類別代號:C)的簡化程序。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標準項目以及應急標準項目均可申請采用相應快速程序:
一、一般標準項目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修訂標準的項目,可采用B程序;
——現行標準的修訂項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
——我國各級標準的轉化項目,可采用B程序。
二、應急標準項目可采用C程序。
第四十一條 采用快速程序的一般標準項目,要按正常程序填報《申報書》,在相關欄內注明快速程序代碼并在備注中說明理由,同時由國家局下達任務。采用快速程序的應急標準項目,可由國家局直接下達任務,指定標準起草單位。相關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需同時報國標委。
第四十二條 一般標準項目執行快速程序后,從相應階段開始按照正常程序依次執行。應急標準執行快速程序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標準草案送審稿須經有關專家會審,不得函審。
——應急標準的應急原因及使用要求等要在前言中說明。
第七章 標準修改單的制訂和標準復審
第四十三條 國家、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需對原標準少量技術內容進行增減時,可以制訂該標準的修改單。每項標準修改一般不超過兩次,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第四十四條 國家、行業標準修改一般由標準起草單位或國家局主管部門提出,按照國標委相關規定及本規程進行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征求意見及審查,形成標準修改單報批稿及相關材料,提交全標委秘書處復核。與貿易有關的強制性標準的修改內容,要按照有關規定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進行技術性貿易措施(TBT)通報。
第四十五條 國家、行業標準實施后5年內(指導性技術文件為3年內),國家局主管部門要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的需要適時組織有關分標委或有關專家對現行標準(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進行復審,以確定現行標準或其中的有關內容是否繼續有效或應予以修訂或廢止。
第四十六條 標準的復審可采用會審或函審;復審要廣泛征求各相關使用方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全標委秘書處負責對復審意見進行匯總并寫出《標準復審結論報告》報國家局主管部門審批;復審國家標準的,還須填寫《國家標準復審意見表》和《國家標準復審結果匯總表》,經國家局主管部門核準后報國標委。
第四十八條 根據復審意見需要修訂的標準,要列入下年度的標準項目計劃。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標準類項目經費由申報單位提出,分標委、專家評審會初審、國家局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列入行業各直屬單位在標準制修訂期間的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預算的執行情況(總決算和分年度決算)由國家局財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核。
第五十條 本規程由國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局2005年9月12日印發的《煙草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國煙辦綜[2005]338號)、2006年6月5日發布的《煙草行業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規程》(國煙科[2006]379號)以及2008年10月13日印發的《煙草行業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管理工作規程的補充規定》(國煙科[2008]5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