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廣西天然泉水適用標準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廢止,由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涵蓋了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地下水為源水生產的飲用水,因此該標準公布實施后,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原有廣西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飲用天然泉水》(DBS45/ 001-2013)應停止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