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擬修訂氧化鋅藥典標準(具體修訂內容見附件),現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自上網之日起三個月。請各有關單位認真復核。該標準適用于生產該品種的所有企業。若有異議,請來函與我委聯系,來函需加蓋公章并附相關說明及充分的實驗數據(來函同時需發送電子版);公示期滿未回復意見即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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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氧化鋅
國家藥典委員會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