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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問答(修訂版)

發布日期:2014-09-02  來源:國家衛生計生委   復制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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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問答(修訂版)
一、關于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這類食品的適宜人群、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對其標簽內容如能量和營養成分、食用方法、適宜人群的標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修訂目的和背景
 
  《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我國發布實施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基礎標準,以及《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產品標準。為確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標準與現行特殊膳食用食品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相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我委組織修訂了原《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04,以下簡稱GB13432-2004),新發布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以下簡稱GB13432-2013)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標準的適用范圍
 
  GB13432-2013適用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包括營養標簽。標準涵蓋了對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以及營養標簽要求,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標準明確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和分類,符合定義和分類的產品其標簽標示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原GB13432-2004中所列舉的類別如“無糖速溶豆粉”、“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屬于對普通食品所做的營養聲稱,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不適用于本標準。
 
四、與相關標準如何銜接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了預包裝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基本標示要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規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中具有特殊性的標識要求。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應按照GB7718-2011GB13432-2013執行。對于符合GB13432-2013含量聲稱要求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對能量和(或)營養成分進行功能聲稱,其功能聲稱用語應選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規定的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五、標準修訂原則
 
  標準修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以原《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13432-2004)執行情況為基礎,根據我國特殊膳食用食品產業發展實際,結合公眾對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標識需求修訂標準,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標簽健康指導意義。二是注重與法律法規和其他食品及標簽標準的銜接和配套,確保政策的連貫性和穩定性。三是借鑒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管理經驗,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標簽要求,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國際貿易。
 
六、標準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遵循廣泛征求意見、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標準起草組調研了我國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現狀,多次組織研討會和專家咨詢會議,充分聽取相關政府部門、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各方面意見,按照程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向世貿組織成員通報,根據反饋意見和評議意見修改完善標準文本。該標準草案經第一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八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
 
七、國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標準情況
 
  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對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均有相關規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了《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和聲稱通用標準》(CEDEX STAN 146),還單獨對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制定了《特殊醫學用途食品標簽和聲稱標準》(CEDEX STAN 180)。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許多國家和地區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也有相關規定。
 
八、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
 
  GB13432-2013GB13432-2004相比,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1.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明確其包含的食品類別,明確了標準適用范圍。
 
  2.參照國際標準,增加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的基本要求。
 
  3.修改了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方式和允許誤差范圍等要求。
 
  4.合并了允許標示內容和推薦標示內容。
 
  5.修改了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要求和功能聲稱用語,并根據國際慣例,刪除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比較聲稱。
 
九、關于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為食品的一個類別,雖然其產品配方設計有明確的針對性,但其目的是為目標人群提供營養支持,不具有預防疾病、治療等功能,因此GB13432-2013明確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關于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與普通食品區別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標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應在標簽上如實標示。
 
  以嬰兒配方食品為例,產品標簽中除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外,還應標示《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規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嬰兒配方產品依據GB10765-201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以及衛生計生委和/或原衛生部有關公告,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
 
  GB10765-2010中腳注部分及營養素比值的要求(如亞油酸與α-亞麻酸比值、鈣磷比值、乳基嬰兒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總量占總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總量的比例等)不要求強制標示,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標示。
 
  GB13432-2013對能量和營養成分標示的名稱、順序、單位、修約間隔等不作強制要求,企業應在參考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真實、客觀標示。
 
十一、關于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方式
 
  GB13432-2013修訂過程中,起草組開展了市場調研,考慮國內產品標簽實際情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僅允許用“具體數值”的形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同時規定允許誤差為不低于標示值的80%,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13432-2004中“范圍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標示方式。
 
十二、反式脂肪酸是否強制標示
 
  《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產品標準中明確要求不應使用氫化油脂且規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上述產品應執行產品標準規定。GB13432-2013不要求強制標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標示。
 
十三、關于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
 
  GB13432-2013修訂過程中,參考國際管理經驗并根據產品特點確定了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的要求。根據產品標準要求進行的產品特性說明,如《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25596-2010)中規定的“無乳糖配方”、“低乳糖配方”等,應遵循產品標準的相關要求。
 
  當營養成分在產品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及相關公告中無最小值要求或無最低強化量要求時,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對該營養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進行含量聲稱的依據,并應符合其法規的條件和要求。在部分國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使用但無明確法規依據的含量聲稱不作為參考依據。
 
  為指導企業正確標示,以下收集整理了國內外關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聲稱要求、聲稱用語及法規依據(表1)。
 
  表1.  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

營養物質

含量聲稱用語

含量要求

可使用的產品類別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含有

≥總脂肪酸含量的0.2%

嬰兒配方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牛磺酸

含有

≥0.8mg/100kJ

嬰兒配方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低聚半乳糖

低聚果糖

多聚果糖

棉子糖

含有膳食纖維或單體名稱

其單體或混合物的含量

≥3 g/ 100 g(固態或粉狀)

≥1.5 g/ 100 mL(液態)或

≥1.5 g/ 420 kJ

嬰幼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注:上述聲稱用語同義語有:提供、來源、含、有。

參考依據:

  1.COMMISSION DIRECTIVE 2006/141/EC of 22 December 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21/EC,Annex Ⅳ:1.NUTRITION CLAIMS.(歐盟指令2006/141/EC,嬰兒配方食品和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附錄四:1.營養聲稱)
 
  2.FOOD Standard Australia New Zealand,STANDARD 2.9.1 Infant Formula Products,Division 1:7.Permitted nutritive substances.(澳新標準2.9.1,嬰兒配方食品,第一部分:7.允許的營養物質)
 
  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附錄C.
 
十四、關于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比較聲稱
 
  特殊膳食用食品針對不同的適用對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在產品標準中已有明確要求,沒有必要設置比較聲稱,因此GB13432-2013未設置比較聲稱規定。
 
十五、關于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
 
  根據國際管理經驗,與營養標簽標準相銜接,GB13432-2013規定符合本標準含量聲稱要求的營養成分可以進行功能聲稱,并應選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的功能聲稱標準用語。對于GB28050-2011中沒有列出的功能聲稱,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及依據,并應符合其法規的條件和要求。在部分國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使用但無明確法規依據的功能聲稱不作為參考依據。
 
  為指導企業正確標示,以下收集整理了國內外允許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功能聲稱及其依據(表2)。

表2.  允許使用的功能聲稱

營養物質

功能聲稱用語

含量要求

可使用的產品類別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有助于嬰兒視力的正常發育。

≥總脂肪酸含量的0.3%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低聚半乳糖

低聚果糖

多聚果糖

棉子糖

1、膳食纖維有助于維持正常的腸道功能。

2、膳食纖維是低能量物質。

其單體或混合物的含量

≥3 g/ 100 g(固態或粉狀)≥1.5 g/ 100 mL(液態)或

≥1.5 g/ 420 kJ

嬰幼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聚葡萄糖

1、膳食纖維有助于維持正常的腸道功能。

2、膳食纖維是低能量物質。

達到允許強化的最低值

嬰幼兒配方食品

酵母β-葡聚糖

1、膳食纖維有助于維持正常的腸道功能。

2、膳食纖維是低能量物質。

達到允許強化的最低值

幼兒配方粉

參考依據:

  1.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440/2011 of 6 May 2011 on the authorisation and refusal of authorisation of certain health claims made on foods and referring to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ealth,ANNEX I:Permitted health claims.(歐盟法規 No 440/2011,批準及拒絕批準的食品中涉及兒童發育和健康的健康聲稱,附錄一:允許的健康聲稱)
 
  2.《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附錄D.
 
十六、關于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0-6個月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確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必須符合標準規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齡嬰兒需要全面、平衡的營養,不應對其必需成分進行聲稱。本規定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標準和大多數國家的相關規定一致。
 
十七、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的描述
 
  由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和目標人群具有特殊性,這類產品要求在產品標簽上對產品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進行描述,以利于臨床指導和使用。此類描述不屬于對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或功能聲稱,應參照相應產品標準規定執行,應真實、客觀、不誤導。
 
十八、關于由水解蛋白質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質如何標示
 
  當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質是由水解蛋白質和(或)氨基酸提供時,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產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因此“蛋白質”項可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任意一種方式標示。GB13432-2013不強制要求標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種類和含量。
 
十九、關于食用方法的標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應該標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導消費者合理使用。其中,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根據消費者個體情況或醫學狀況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此類產品的食用方法可標示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參照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的指導”或類似用語。
 
二十、關于標準的實施日期
 
  本標準將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日期前允許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GB13432-2013規定;本標準實施后,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規定執行。在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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