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實施日期為2014年8月30日,自該日期起,在吉林省范圍內生產代用茶、植物飲料、飲用山泉水、非發酵性半固體調味料、板筋拌菜、酸菜等6種食品的,應執行標準規定的內容。
2.在實施日期前,允許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執行。
3.在實施日期前已生產的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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