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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我廳草擬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單位意見,請于2012年11月23日前將《意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書面反饋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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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四川省衛生廳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1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及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省衛生廳負責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公布、解釋等工作。
第四條 省衛生廳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標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標委會)。省標委會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省標委會設秘書處,承擔省標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四川省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食品添加劑、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四川省范圍內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七條 省衛生廳每年編制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省衛生廳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監管的領域需要制(修)訂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編制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省衛生廳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提出多項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提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九條 省標委會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省衛生廳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條 省衛生廳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條 省衛生廳采取委托、招標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標準起草單位)應當與省衛生廳簽訂《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地方標準起草小組,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時,應當收集國內外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四川食品產業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標準文本的編寫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寫格式。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征求意見時,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情況、有關試驗驗證材料、參考文獻等材料報送省標委會秘書處。
第四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省標委會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省標委會會議審查。
第十九條 省標委會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條 經省標委會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在省衛生廳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一條 省標委會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條 省標委會會議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與國家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性等進行審查。
審查標準時,參加會議審查的委員應不少于12人,并推薦產生會議主持人。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
省標委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會議審查情況、審查結論意見以及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主要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省標委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通過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省標委會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標委會秘書處對標準起草單位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后,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省衛生廳。
第二十六條 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省衛生廳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緊急召開省標委會會議進行審查。
第五章 發布、修改和復審
第二十七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衛生廳負責發布。
第二十八條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51”、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DBS51/×××(順序號)-××××(年代號)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省衛生廳負責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省標委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行廢止。
第三十二條 省衛生廳組織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后,省衛生廳應當在發布后20日內報送衛生部備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省衛生廳應當在廢止后20日內向衛生部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批準發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科技成果,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省衛生廳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修改與復審等作出了具體要求。現就《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三個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作為食品安全標準的組成部分,是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重要補充。對于一些只在一定地域范圍內食用,為一個地區的人們所喜愛的地方傳統特色食品,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標準來進行管理。以前食品地方標準的組織制定為質監部門, 2009年3月,四川省政府令第232號也發布過《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而2009年6月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確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2011年,衛生部印發《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備案、跟蹤評價等作出了相關規定,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同時明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建設,使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及時、規范地制定出食品安全有保障、技術水平高、適用性能好、可有效推動四川食品產業發展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省衛生廳起草了本《辦法(征求意見稿)》,擬通過規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實施、跟蹤評價等要求,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2011年上半年,省衛生廳成立了包括食品安全標準專家、法律專家、行政管理人員在內的《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人員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進行了充分調研,收集了在標準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實施、跟蹤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并組織進行了梳理、分析和研究。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及其它省已出臺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辦法,草擬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草擬稿)》,對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實施、跟蹤評價、修訂與復審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確和細化。2011年12月1日,省衛生廳組織起草小組就《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草擬稿)》進行了認真討論,根據討論意見,起草組參照山東、陜西等地已出臺相關辦法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討論稿)》。今年5月衛生廳再次組織對《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討論稿)》進行了討論,對一些內容進行了修改。2012年10月,經過建議征集、標委會審評、公開征集意見等程序,四川省2012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正式通過。起草小組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再次對《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討論稿)》進行了完善,形成了《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與《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關系。2009年3月,四川省政府令第232號發布的《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四川省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實施等活動應遵守該辦法,省級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統一計劃、統一審批、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機構是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因此,省衛生廳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辦法(征求意見稿)》與《四川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并不矛盾。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工作程序。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具體程序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因此,《辦法(征求意見稿)》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國家標準制定、公布程序,明確了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包括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修改和復審等程序,對每一步程序的具體操作流程也進行了細化。其中“審查”的程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分為秘書處初步審查、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三個步驟,而我省組建的標委會因為專業、人員受限,不具備成立專業分委員會的條件,因此“審查”只有標委會秘書處初步審查和省標委會會議審查兩個步驟。
(三)參加會議審查人數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時,規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國家每一個專業分委員會中的委員都是同一專業的相關專家,而我省標委會未設專業分委員會,如果按照國家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則會出現與該標準專業不相關委員參與技術審查的情況。參照山東不少于7人、遼寧9人以上、陜西7人以上、廣東10人以上的要求,結合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則標準通過審查的規定,確定參加會議審查的委員應不少于12人。
(四)標準編寫格式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作為技術性法規,其格式、內容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標準文本的編寫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寫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