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于2006年12月4日發出了一項緊急措施通報,告知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對芋頭的進口條件進行了修訂。
通報稱,由于去掉了根部和葉基的芋頭仍然有很強的繁殖能力,從而增加了檢疫性有害生物和疾病傳入澳大利亞的風險,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修訂了芋頭的進口條件,包括了芋頭的某些形態學上的特征,以排除野芋頭的進口。進口的用于人類消費的新鮮芋頭必須符合:最小長度15厘米;最小直徑7厘米;最少重量300克;無側芽,無雜須。
根據臨時安排,撤消現行進口許可證,進口時重新簽發新的進口許可,過境產品執行現行許可。在與新鮮芋頭有關的有害生物風險評估結果未決之前,這些措施將保持有效。修訂案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