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執行標準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鄂環保文〔2010〕19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是我部為從源頭防治飲食業污染、規范飲食業單位環保工作而制定的指導性技術文件。該標準適用于新、擴、改建飲食業單位。
二、為防止飲食業單位污染擾民,該標準中4.1.2條規定:新建住宅樓內不宜設置飲食業單位;現有住宅樓內不宜新設置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單位。同時,標準中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排放口的設置要求和與周圍環境敏感目標之間的距離。為達到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標準中6.2.2和6.2.3的要求都應達到。
三、該標準6.2.2中所指的油煙排放口周邊敏感環境目標,應包括飲食業單位邊界以外的各個需要保護的對象,包括油煙排放口所在建筑物內的住宅。
四、若國家法律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了相關方遵守標準的義務、違反標準的責任和強制措施,則該標準可強制執行;否則,該標準應由相關方自愿采用。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飲食業 標準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