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集團公司,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標準出版社、中國標準化協會,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加強國家標準修改單的管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國家標準修改單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國家標準修改單管理規定
為加強國家標準修改單的管理,使國家標準修改工作快速反應市場需求、修改程序公開透明、修改信息及時準確向社會提供,現就國家標準修改單的有關管理事項規定如下:
一、國家標準修改單的適用范圍
(一)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增減時,可以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國家標準。
(二)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國家標準時,每項國家標準修改一般不超過兩次,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二、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制定程序
(一)國家標準修改時,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直屬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制定程序進行國家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征求意見及審查,形成國家標準修改單報批稿及相關材料,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發布。
國家標準修改單起草階段的征求意見時間可以縮短為1個月。
(二)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報批材料包括:
1.國家標準修改申報單(見附件1);
2.國家標準修改單報批稿;
3.國家標準修改單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4.國家標準修改單審查紀要;
5.國家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2);
6.國家標準修改單審查投票匯總表(見附件3);
7.國家標準修改單報批公文格式(見附件4)。
(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國家標準修改單報批稿及相關材料審查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1個月。與貿易有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修改內容,向WTO成員國通報。
(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國家標準修改單,以公告形式發布,并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布。
三、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文號在國家標準庫中標注,便于公眾查詢國家標準修改信息。
四、國家標準修改單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國家標準再版時,國家標準修改單作為附件一并出版。
五、國家標準復審和修訂時,應當將國家標準修改單一并復審、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