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EC) No 1907/2006(簡稱REACH法規)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8年6月1日起進入實施。2009年6月1日,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制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理事會指令76/769/EEC廢止,由REACH法規取代。并由其附件XVII《對某些危險物質、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取代指令76/769/EEC的附件I.自REACH法規生效以來,經歷了多次修改。2009年6月22日,修訂其附件XVII的歐委會法規(EC) No 552/2009獲得批準,并且發布在2009年6月26日的歐盟官方公報上。法規(EC) No 552/2009于發布后生效,并直接適用于各成員國。
REACH法規第67條規定:除非該(化學)物質、混合物或物品滿足附件XVII中列明的限制條件,否則不得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此次就REACH法規附件XVII的主要修訂如下:
1.由于2006年REACH法規獲得批準時,關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銷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即:PFOS指令)和關于限制砷化合物的指令2006/139/EC中規定的相關限制條件未納入附件XVII中,因此,有必要修訂附件XVII,將其相應內容納入。對于限制生效前已在歐共體內使用的含全氟辛烷磺酸的物品,不受附件XVII對該物質的限制。
2.同時,需修訂附件XVII,將2007年通過的關于測量裝置的限汞指令2007/51/EC和2008年通過的關于限制二乙二醇單甲醚,二乙二醇丁醚,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環己烷和硝酸銨的銷售和使用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決議1348/2008/EC中的相關限制條件納入。但對含汞測量裝置的限制不適用于該限制生效前已在歐共體市場使用的裝置。
3.附件XVII中多氯三聯苯(PCTs)項下不包括對含PCTs器材的限制條款,對含PCTs器材的管控仍由多氯聯苯和多氯三聯苯(PCB/PCT)處置指令96/59/EC管轄。
4.附件XVII中有關2-萘胺,對二氨基聯苯,4-硝基聯苯,4-氨基聯苯的規定需與關于保護車間工人健康和安全使其免遭化學制劑風險的指令98/24/EC一致。
5.對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限制已在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C) No 2037/2000中明確規定,因此,刪除原附件XVII中的相應內容。
6.電池中的汞受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6/66/EC(電池指令)管轄,因此,刪除原附件XVII中的相應內容。
7.由于REACH法規第2條第2款規定廢物不是法規第3條定義下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因此,刪除原附件XVII中的相應內容。
8.對于石棉,在滿足特定條件確保人類健康的前提下,各歐共體成員應允許2005年1月1日前已安裝或投入使用的含有石棉纖維的物品投放市場。并將對含溫石棉膜片的豁免進行審議。
9.對已納入附件XVII,但其限制條件不適用于對出口物質的貯藏、保存、處置、裝入容器,或調運的,應予明確。
10.對于限制生效前已投入使用的含五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的物品,不受附件XVII對該物質的限制。對用于電子電氣設備的該類物質受轄于指令2002/95/EC(RoHS指令).
11.對壬基苯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限制,應不影響現行成員國對該物質用于農藥的授權,也不影響含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用作助劑)的生物滅殺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