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辦公室、綜合司),各國家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點承擔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實施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的意見》有關要求,不斷提升標準的適用性,更好地發揮強制性標準的筑底線保安全作用,現就開展2024年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分析對象
(一)納入清單的標準。對截至2023年底新實施滿三年左右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日期為2020年),納入年度統計分析的標準清單,見附件1。標準清單中涉及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對清單中的標準開展統計分析工作。各統計分析點對所負責的統計分析領域及標準開展年度統計分析工作。
(二)重點關注的標準。除清單中的標準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依據工作需要,選取安全風險大、社會關注度高領域的強制性標準納入年度統計分析范圍。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選取強制性國家標準開展統計分析工作。
二、統計分析內容
根據產品、過程和服務等不同類別標準的特點,提出差異化、有針對性的統計分析內容和指標。統計分析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標準執行情況分析。重點分析企業對標準的總體執行和達標情況,應統計計算標準執行率以及產品、過程或服務的達標率;政府在市場準入、事中事后監管、法律法規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對標準的應用情況,檢驗、檢測、認證或鑒定等機構應用標準的情況,公眾對標準的認知情況。
(二)標準適用性分析。重點分析標準適用范圍與當前產業發展水平是否匹配,比如是否存在未被覆蓋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規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現行有效,比如引用的檢測方法標準是否已經更新;具體技術要求和指標規定的明確、清晰程度;與當前國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以及國際國外最新技術法規或標準相比,標準技術指標是否全面覆蓋,標準技術要求是否先進合理、是否與國際標準主要技術指標一致,是否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我國相關產業在國際上的發展水平。
(三)標準協調性分析。重點分析該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其他強制性標準主要技術指標的協調情況,與支撐該標準實施的配套標準的協調情況,與以強制性國家標準為核心的標準體系的協調情況,與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產業政策的協調情況。
(四)標準實施制約因素分析。重點分析未達標企業實施標準過程中存在的達標難點和問題,著重從設計、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檢測、人員能力、標準理解、投入等方面,識別分析未達標的原因,給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和建議。
(五)標準實施成效分析。重點分析標準對保障民生和安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貿易便利化、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貢獻和影響,提出具體化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指標。經濟效益可以從產品或服務質量提升、行業總產值或利潤變化、拉動投資效應、行業生產效率、產業集中度、自主品牌市場占有率、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國際競爭力、產品出口情況等方面選取定量指標。社會效益可以從公眾滿意度、拉動就業、消費者投訴變化、事故發生及死傷情況變化等方面選取定量指標。生態效益可以從污染物減排、碳減排、能源節約、水資源節約、材料節約、生態環境質量等方面選取定量指標。在分析實施成效時,應針對具體指標,將標準實施前和2023年底的數據作對比分析。
三、統計分析方法
(一)標準資料及實施信息收集
1. 標準資料收集
(1)標準正式文本及編制說明;
(2)該標準配套標準的最新情況;
(3)所屬領域的標準體系;
(4)國際或發達國家(區域)的最新技術法規、標準;
(5)推動標準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標準文件,如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細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6)與標準實施相關的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清單;
(7)與標準實施相關的技術工藝材料清單。
2. 標準實施信息收集
(1)市場準入數據,如強制性產品認證、生產許可、備案;
(2)監督執法數據,如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執法機構的行政處罰;
(3)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
(4)認證機構的現場檢查數據;
(5)標準化試點示范單位實施標準的數據;
(6)標準組織起草部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統計分析點、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等組織的標準宣貫數據,形成標準實施宣貫情況清單;
(7)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數據;
(8)國際或國外政府、機構或企業反饋的標準實施數據。
(二)問卷調查
面向企業等標準實施主體和消費者開展問卷調查,獲取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的第一手數據。
1. 企業等標準實施主體問卷調查
在問卷設計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科學設置實施成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方面的指標。
研究確定有代表性的企業、檢驗檢測和認證機構、社會團體、實施監督部門等實施主體,開展問卷調查和實地調研。面向企業問卷調查時,調查對象應覆蓋不同區域、不同類別、不同規模,調查企業的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不少于行業企業總數的10%或不少于50家企業,行業企業總量少于50家的全部納入問卷調查范圍。
2. 消費者問卷調查
對于產品或服務類強制性國家標準,可同步開展消費者問卷調查,收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產品過程中對標準的了解情況。一般情況下,調查消費者的數量應不少于1000人,調查方式可采用網絡調查、電話調查等。對于用戶為非消費者的產品,比如個體防護裝備、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調查用戶的數量應不少于100個。
(三)座談調研
針對標準適用性、協調性及實施制約因素等,與實施監督部門、組織起草部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檢測認證機構、企業代表開展座談,重點調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標準所處領域、行業、產業鏈的發展現狀和趨勢,當前行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標準適用范圍的全面性和匹配度;
(2)標準總體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3)標準實施前后行業發展的變化,取得的主要成效;
(4)未達標企業面臨的主要困難,以及制約因素;
(5)標準體系建設及改進情況;
(6)標準技術指標覆蓋的全面性,技術要求的先進性、合理性;
(7)與標準實施相關的配套標準情況;
(8)與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產業政策的新制定或修訂情況;
(9)對強化標準實施或更新升級標準的措施建議。
(四)數據分析
針對標準實施信息收集、座談調研和問卷調查獲得的數據,充分考慮行業特點、領域特色和產業集群等情況,重點針對標準的執行情況、達標情況、實施成效以及標準的適用性、協調性、標準實施制約因素等開展分析。
1. 定量分析
重點圍繞執行情況、達標情況以及實施成效等方面開展定量分析。
(1)執行情況。主要通過座談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獲取執行該標準的企業數量情況,可采用執行該標準的企業數量占受調查企業數量的比例反映標準執行情況。
(2)達標情況。主要通過座談調研、問卷調查、監督抽查等方式獲取滿足該標準的企業(或產品)數量情況,可采用滿足該標準的企業(或產品)數量占調查企業(或產品)數量的比例反映達標情況,也可直接采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監督抽查數據反映達標情況。
(3)實施成效。結合標準實施信息收集、座談調研、問卷調查獲取的數據,針對具體指標,重點評估標準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并將標準實施前數據和實施后的最新數據作對比分析。
2.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點圍繞標準的適用性、協調性、標準實施制約因素等不易量化指標開展,識別標準在實施和技術內容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強化標準實施、更新升級標準、完善配套標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1)標準適用性方面。結合收集到的標準資料、標準實施信息以及座談調研、問卷調查獲取的有關信息,重點識別標準適用范圍、技術內容、配套標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2)標準協調性方面。結合座談調研、現場調研獲取的有關信息,重點分析該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產業政策、其他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配套性情況,識別不協調不一致方面的問題。
(3)標準實施制約因素方面。梳理市場準入、監督執法、缺陷產品召回、檢測認證等方面數據,獲取不達標的企業名單。通過座談調研、現場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識別導致企業或產品未達標的主要原因和因素。
(五)數據質量控制
為保證統計分析結果的質量,在數據收集和統計分析時,應確保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安全性。
1. 數據的代表性。樣本數據應覆蓋東部、中部、西部、東北等不同區域或者本地區內的主要產業集聚區。原則上應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不同規模企業的數據,以及國企、民企、外資企業等不同類型企業的數據;
2. 數據的準確性。在數據收集、數據錄入、數據分析全過程中,應確保數據的準確無誤,做到采集過程規范、數據來源可追溯、錄入已核對、報告已審核。
3. 數據的時效性。原則上標準實施成效數據應為標準實施以來的數據,包括上一自然年度的最新數據;來自不同企業的數據應為同一年度的數據。
4. 數據的安全性。應建立保障數據安全的制度機制,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專門存儲、安全通道傳遞,提高數據流動的安全性。
四、統計分析報告
在獲取標準執行情況、適用性、協調性、制約因素、實施成效等方面信息及數據的基礎上,經過統計分析,形成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并確保報告內容全面、數據充實、重點突出、問題精準、建議可操作。統計分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總體評估以及具體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改進建議等,內容框架見附件2。
五、組織實施
(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統計分析機構,具體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統計分析工作,形成統計分析報告,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業務管理平臺(網址:http://zxd.sacinfo.org.cn/qbstat)報送統計分析報告(蓋章版及word版)、統計分析數據等材料。
(二)國家標準委將匯總分析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年度總體情況,形成年度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匯編,宣傳推廣典型案例,加強成果交流。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統計分析結果作為標準制修訂、政策制定、強化標準實施等的重要依據,對需要完善的標準及時修訂更新,對需要強化實施的標準出臺政策措施或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統計分析結果,加強標準宣貫和實施監督,提升強制性標準實施效能。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韓 煦 010—88301766
龐 暉 010—82262843
葉子青 010—65007855
附件: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標準如下: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歸口管理部門 | 實施日期 |
1 | GB 38400-2019 |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2020年7月1日 |
2 | GB 5085.7-2019 |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 生態環境部 | 2020年1月1日 |
3 | GB 36897-2018 | 飼料添加劑 L-精氨酸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4 | GB 36898-2018 | 飼料添加劑 D-生物素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5 | GB 3796-2018 | 農藥包裝通則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6 | GB 4838-2018 | 農藥乳油包裝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7 | GB 7295-2018 | 飼料添加劑 鹽酸硫胺 (維生素B1)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8 | GB 7296-2018 | 飼料添加劑 硝酸硫胺 (維生素B1)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9 | GB 7300.101-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鹽及其類似物 L-蘇氨酸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0 | GB 7300.102-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鹽及其類似物 甘氨酸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1 | GB 7300.103-2020 | 飼料添加劑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鹽及其類似物 蛋氨酸羥基類似物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2月1日 |
12 | GB 7300.201-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2部分:維生素及類維生素 L-抗壞血酸-2-磷酸酯鹽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3 | GB 7300.202-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2部分:維生素及類維生素 維生素D3油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4 | GB 7300.203-2020 | 飼料添加劑 第2部分:維生素及類維生素 甜菜堿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2月1日 |
15 | GB 7300.204-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2部分:維生素及類維生素 甜菜堿鹽酸鹽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6 | GB 7300.301-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3部分:礦物元素及其絡(螯)合物 碘化鉀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7 | GB 7300.302-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3部分:礦物元素及其絡(螯)合物 亞硒酸鈉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8 | GB 7300.401-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4部分:酶制劑 木聚糖酶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19 | GB 7300.601-2020 | 飼料添加劑 第6部分:非蛋白氮 尿素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2月1日 |
20 | GB 7300.801-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8部分:防腐劑、防霉劑和酸度調節劑 碳酸氫鈉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21 | GB 7300.901-2019 | 飼料添加劑 第9部分:著色劑 β-胡蘿卜素粉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7月1日 |
22 | GB 7302-2018 | 飼料添加劑 葉酸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23 | GB 7303-2018 | 飼料添加劑 L-抗壞血酸(維生素C) | 農業農村部 | 2020年1月1日 |
24 | GB 4824-2019 | 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 射頻騷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2020年7月1日 |
25 | GB 27955-2020 | 過氧化氫氣體等離子體低溫滅菌器衛生要求 |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 2020年11月1日 |
26 | GB 28232-2020 | 臭氧消毒器衛生要求 |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 2020年11月1日 |
27 | GB 28233-2020 | 次氯酸鈉發生器衛生要求 |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 2020年11月1日 |
28 | GB 28235-2020 | 紫外線消毒器衛生要求 |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 2020年11月1日 |
29 | GB 15810-2019 | 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 2020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