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蘭州市環境保護局和甘肅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中心共同起草完成的甘肅省地方標準《蘭州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通過省級審定,這標志著控制蘭州污染物排放總量、保障蘭州市環境空氣質量又有了一層屏障。
蘭州市的環境污染特別是冬季大氣污染非常嚴重,主要的大氣污染物是可吸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性和廣泛性的國家標準GB132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標準較為寬松,而基于蘭州市的地理特征、產業結構、能源類型等特點,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已不適應蘭州市的實際,也不符合甘肅節能減排政策的總體要求,制定既符合蘭州市的實際情況又相對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十分必要。
為此,經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組織力量在廣泛調查研究和總結蘭州市多年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以及在用鍋爐的類型、數量和除塵設備運行狀況基礎上,充分考慮蘭州市特殊的地理環境及空氣質量現狀、能源結構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按照科學分析、統籌兼顧、新舊區別、突出城區、環保效益、技術可行、總量控制等原則,制訂了《蘭州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蘭州市鍋爐大氣污染物如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提出了新的較為嚴格的規定。同時,該標準要求燃煤鍋爐房應對鍋爐用煤和灰、渣的堆放場所進行封閉管理,對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據了解,該標準的規定既與國家標準相銜接,又是對國家標準的完善補充和創新。在由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專家評審中,來自甘肅省環境保護廳、甘肅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蘭州市質監局、蘭州市環境保護局以及科研機構和使用單位等單位領導和專家組成的審定委員會認為,該標準內容翔實,科學合理,具有統一性和適用性,對國家標準進行了細化和補充,進一步提高了標準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對蘭州市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控制和改善蘭州市環境空氣質量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